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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新政点击新规

http://www.shxb.net [2005-8-2 15:25:12] 曹屿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可以出让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出让、转让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对旅游经营者实行诚信等级认定、信用监督和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旅游合同,可以参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
    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实行专职导游讲解制度。申请从事专职讲解的人员,由旅游景区(点)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
    未取得《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不得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希望“军规”一以贯之 就行业的宏观发展来说,云南旅游产业的走向一直脉络清晰——从旅游大省、旅游强省到去年提出的成为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之一。这样的发展思路如同灯塔,为整个行业指明了方向。不过,也有很多人指出,它的基础有点让人不放心,这其中包括缺少高水平及专业化的管理、旅行社的过度竞争等等。下盘不稳,整个行业就不能高速前进。
    新管理条例的亮相,等于画出了一条跑道。
    现在,方向明确了,跑道铺就了,云南旅游产业的发展,就有可能高速、健康地发展。 
 当然,这是积极的一面。从消极的角度来看,新条例实施后,省内部分地方旅游市场的乱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的充分保障等问题,不见得就能迎刃而解。这其间,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旅游新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到位的执行。而对新条例中的57条“军规”,要一以贯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我们的理解是,新条例的有效实施,不仅仅是对执法部门的一个严峻考验,更是对我们整个社会法律氛围的一次全面体检。(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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