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势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好转,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给违规煤矿的整顿工作下了最后通牒。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国家安监总局最新通报显示,截至8月21日,煤矿企业共发生了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6起,死亡485人,同比增加了3起、379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3起,死亡951人,同比增加10起、545人。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
频发的煤矿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对违规煤矿的停产整顿规定了最后期限。
《通知》要求,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
《通知》要求,要立即关闭取缔“停而不整”、经整改仍不达标以及非法生产的矿井。
《通知》要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接受监督监察。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年底前要将《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务院。
对于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务院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新闻背景
中国煤矿“五毒俱全”
中国煤炭学会理事、副秘书长成玉琪研究员22日指出,中国煤矿可谓瓦斯、水、火、煤尘、顶板“五毒俱全”,治理难度极大。同时,中国煤炭产量的九成以上来自井工开采,开采作业环境远比其他采煤国家复杂,因而安全生产的制约因素很多。
成玉琪说,据统计,中国国有重点煤矿中44.4%的矿井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占51.3%,煤尘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占87.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类型煤矿占25.04%。小煤矿中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超过15%,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占91.35%,其中高达57.71%的矿井具有强爆炸性。
■ 新闻拓展
每死亡1人罚100万元
山西出狠招治非法煤矿
今后凡煤矿造成的死亡事故除对死亡职工家属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外,每死亡1人,还将对矿方予以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今年1至7月间,山西各类煤矿共发生事故90起,共死亡316人。其中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6起,死亡183人。
面对频发不断的矿难,山西省政府决定加大非法违法煤矿的成本风险,对一经发现的非法违法煤矿,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非法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证关闭。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者,其有关责任人处以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煤矿造成死亡事故者,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1人给予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据了解,这项即将出台的新措施还将对在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方面工作不力的党政人员给予严处。乡镇辖区内发现两处非法煤矿者,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免职。凡发现两处以上者,乡镇党政一把手免职。非法煤矿发生死亡事故者,视死亡人数,将给予乡镇党政至县党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免职或撤职处分。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