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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纠冤假错案乃司法本能

http://www.shxb.net [2005-8-27 10:33:19] 本报评论员 温星
        犹如“佘祥林”这个名字在近期社会上的影响一样, “王树红”这个原本再平常不过的名字已经成为了云南甚至全国关注的焦点之一。从某种角度观之,这两个农民兄弟身上都被强行加上了一种特殊的意义,让他们不幸而又“有幸”地被拉进了当代法制建设的进程之中。然而,如果法制进程非得以这些冤假错案为代价,那是非常令人痛心和悲哀的。而那些无辜的受害人之所以付出如此代价,其罪魁祸首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此次公布的关于王树红案“纠错”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在很多老百姓眼里,通常都以为检察院最大的职责在于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诉。实际上,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规定,检察院的头号职责乃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也就是对所有政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一旦监督到了问题,就应该作出相应处理,比如: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或移交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尚存疑点,就不予批准逮捕,或发回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法院判错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等等。

         就王树红案而言,以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为主力的专案组无疑就是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这种职责,当他们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仅仅是嫌疑人自己的有罪供述时,王树红黑暗的命运中终于出现了一缕曙光。在这个意义上,王树红案与全国近年来频频爆出的冤假错案其实没任何质的不同,它们都在用鲜血乃至生命被剥夺的方式,来再次向公安机关呼吁着“零口供”制度的重要性。

         正是由于享有着“法律监督”的“特权”,在历次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中,检察机关多数时候都在扮演着“纠错”的头号“主角”。这样肯定检察机关作用的同时,对这些案件中错误批捕的问题我们当然也不能忽视。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不管是就“纠错”的责任来看,还是就“纠错”的能力来看,其实都不应该仅仅强调检察机关这一个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也有监督同级政法机关及政府部门执法的权力,而且,在很多老百姓眼里,人大无疑是更为“亲切”和“贴心”的一个“衙门”,因此,百姓们往往也更习惯找到人大“诉苦”。在这种前提下,人大更大程度介入冤案的“纠错”程序是有其实际基础的。而除开人大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自己所判案件存在问题,也是完全可以“自我纠错”的。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操作,其实就已经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错案乃至冤案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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