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民须健全违法追究制http://www.shxb.net [2005-8-29 11:32:52] 本报评论员 温星
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这次人大会议的内容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产了强烈反响。在很多普通老百姓眼里,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似乎离他们最近,因为各种各样侵害妇女权益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在我们身边可谓是层出不穷,让人深恶痛绝。为此,在修改后正式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把反对性骚扰定为一条“铁律”。同时,还规定严禁在家庭关系中对妇女实施暴力,各类企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以及严禁强迫或引诱妇女进行涉及淫秽内容的表演,等等。应该说,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的妇女保护状况将得到空前的改善和长足的进步。 实际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咱们百姓的生活也是休戚相关的,但我们却总是很不正常地忽略着它的存在。生活中,当听说哪里又发生了凶杀案,或哪个司机又酒后驾车撞死了人之后,人们的反应通常都是“杀人偿命”、“把凶手拉去枪毙”。而从法制精神上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数量庞大的种种案件和“麻烦”,往往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尽管如此,这些案件和“麻烦”照样会给你的生活造成非常大的不便,甚至巨大的伤害。在这种前提下,如何对“元凶”进行制裁,就只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了。 三部法律中,与老百姓生活较为疏远的似乎只有《公证法》,就目前公证业务发展的现状来看,曾申请过公证的人数量并不是很多,但这个数字呈现出非常明显的激剧上升的趋势。而且,还有一个规律就是越是发达地区,公证行业的发展就越是规范和迅猛。其实,这昭示出的是法制社会中解决各种争端的一种走向:公证,正越来越明显地成为了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它与诉讼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它发生在“事前”,而诉讼发生在“事后”;公证是有“远见”的做法,是“防患于未然”,而诉讼则是“亡羊补牢”,非但各项“成本”都很高,深陷其中的当事人还只能祈祷“为时未晚”。因此,《公证法》的“影子”和它所能“管”到的领域实际上是无处不在的,在对《公证法》的认知和“利用”上,老百姓们都应该加把劲。 如果从以上三部法律来看人大的立法工作,我们不得不承认,这里面有着其越来越贴近百姓生活的一种进步。但在对这种进步表示嘉许的同时,我们却无法忽视其中明显不足的方面,那就是一旦有人违反这些法律时应该如何追究的问题。而就我国长期以来总的立法状况观之,这种追究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始终是个最让人头痛的难题。如果这方面能够有所改进,那这次的革新,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就更大了。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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