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将至,很多市民都计划以旅游方式来欢度国庆。旅游前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签订旅游合同是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之一,但记者走访发现,不细看合同、口头商量好的事不白纸黑字地列入合同中等,都是目前昆明市民出游最容易忽视的地方。
旅游合同要看清
据介绍,很多旅游纠纷都是因未在“补充条款”中好好补充导致的。例如,有个单位集体报名参加旅游团,签合同时在“乙方”的位置上填了“某某等26人”,但未在“补充条款”内注明26人的全部姓名。旅游结束后,其中一人要求赔偿,竟遭旅行社质疑其是否在这26人之列,该位游客只能“忍气吞声”。除了维护自身权益外,消费者其实还能利用补充条款为自己“争取”利益。曾有一位游客在签合同时注明儿童机票优惠50%,虽然后来旅行社没能买到折扣票,但也只能自认倒霉,为这位游客买了单。
业内人士提醒市民,旅游合同是旅游维权的最基本依据,绝不可小视,每个细节都应白纸黑字地列入其中,越详细越好。否则,市民即使在出游过程中所应享受的服务缩了水,也只能吃“哑巴亏”了。
常见问题处理方法
去年,市旅游质检所接到了一宗因退团而发生的纠纷,由于旅客参团后无法出行,与旅行社在赔偿方面产生了矛盾,经旅游质检所仲裁后,大部分游客得到合理的赔偿。旅游质检所的有关人员说,其实赔偿标准在游客所签订的旅游合同中都有写明。
如果游客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后又临时退团,旅行社按有关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包括飞机、车船退票费、退房损失费等,下同)和违约金,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费的10%;出发前4-6天,扣总团费的20%;出发前1-3天,扣总团费的50%;出发当天,扣总团费的80%。如果游客报名参加出境旅游要求退团的,旅行社可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未确定出团日期的,不超过人民币600元;已确定出团日期的,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扣团费总额30%;出发前13-7天,扣团费总额60%;出发前6-1天,扣团费总额80%。
旅行社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出团,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而取消团队行程,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如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出发前7天以上,赔偿已交团费的2%;出发前6-4天,赔偿已交团费的5%;出发前3-1天,赔偿已交团费的15%;出发当天,赔偿已交团费的30%。
旅游维权一年有效
昆明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旅游中遇到下面任何一种情况时,都可依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寻求保护: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旅行社未能提供价值相符的旅游服务;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消费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等。
消协还提醒,如果消费者要投诉或申诉,其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投诉或申诉时,应在《投诉书》或《申诉书》上写明投诉(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导游的编号或姓名,同时要写明投诉(申诉)的事实、理由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传真、车票、门票、凭证、发票等,还要明确提出具体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