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批重要法律法规实施
从2005年1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传销骨干分子可罚200万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将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等3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对此予以严厉打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工商、公安机关应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针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条例》明确指出,组织策划传销的将处最高200万元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将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兽药研制维护安全
动物源性食品诸如肉、蛋、奶、水产等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日趋严重。农业部《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规定临床试验用兽药应当在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制备,临床试验用兽药仅供临床试验使用,不得销售,不得在未批准区域使用,不得超过批准期限使用。
两部规章防止毒品滥用
国务院出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将加大对易制毒、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打击制贩毒品等犯罪活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把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禁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比如三唑仑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比如患者常用的镇静安眠类药艾司唑仑等,只能在经过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凭处方按规定剂量购买。药品零售企业要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无处方销售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两部规章规范
认证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前者对认证培训机构获得批准后的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培训对象和培训师资力量上,《办法》明确指出,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不再对培训机构内审员培训进行审批。后者将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权限委托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指出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法》还简化了对认证咨询实施程序的流程性规定,有利于咨询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等。
■ 其他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等产品,但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突出了对许可证标志式样的规范,明确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批程序。《办法》指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英文“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凡生产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新闻链接
国家将会保证患者合理需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将于今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否会影响到患者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需求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31日表示,国家在依法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各环节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的同时,将保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获得药品。
这位负责人说,首先,国家将在严格规范购销渠道的基础上,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层次;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经批准还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因地理位置特殊,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其次,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业医师有义务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满足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及其亲属也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