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输两场官司赔1050万
红河光明三年内输掉两场“商标侵权”官司,其中一场1000万元的赔偿额被业界称为创造了中国商标侵权赔偿的最高记录。
一家著名上市公司怎么就被一个小企业一步步逼入了死角?昨日,新华社在“新华视点”中,以云南上市公司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为“标本”,刊出了题为《1000万元商标侵权案的警示》的文章。红河光明走过的诉讼之路发人深省:中国企业该如何正确对待“商标”?如何及时行使权利、捍卫合法权益?
50万元的惨败:不肯出转让费?那就是你侵权!
据了解,林辉在2000年买下了黑龙江一家企业的“红河”商标,成立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2001年,红河光明首次遭到林辉起诉,称其滇泉牌“红河”啤酒已经侵害了他对“红河”商标的所有权,要求红河光明立即停止侵权,赔偿499万元。
“林辉曾经提出过私了,开价50万元转让红河商标。我们没同意。”红河光明董事长秘书徐辉说。但红河光明最终自酿苦果:2001年10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红河败诉,从红河账上划走50万元,并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红河”啤酒。
1000万元的惨败:有公告无证书?那还是你侵权
第一次兵败济南,并没有让心高气傲的红河光明把注册资金只有两万元、经营场所不足5平方米的“山东红河饮料经营部”放在眼里。
红河光明随后又推出滇泉牌的“红河红”啤酒。不料又被林辉提出异议,认为“红河红”明显有侵犯“红河”商标之嫌。红河光明这一次颇感“理直气壮”,因为“红河红”商标已经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距离拿到登记注册证书仅差一步。
但是迄今两年多了,商标局对红河红侵权异议的最终裁定还没有下来。
2004年,红河光明又被山东私营企业主林辉告上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由红河光明生产并现身佛山的“红河红”啤酒再次侵害了他对“红河”商标的所有权。判决最终倒向林辉,红河光明被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
红河光明的委屈:为什么他能“违法”注册?
红河光明至今心存两大疑窦。首先,创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红河光明在1994年就提出申请注册“红河”商标,但所在地的开远市工商局却没有受理,理由是按照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1997年,黑龙江一家企业申请“红河”却被批准。第二块在喉之鲠是,佛山中院在没有得到商标局最终裁决的情况下就开庭审案、结案。红河光明认为这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
林辉的自信:因为我更懂“红河”
林辉说,黑龙江一企业最早注册红河商标成功,归因于商标法中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不能作为商标这一规定后面还有一句:“第二含义的除外”,而“红河”正是一条河流,就在林辉老家山东潍坊境内。但是红河光明却不能从红河州土地上找到真正的红河——一条叫元江的河流穿过红河州之后流入越南,才正式被称作“红河”。
林辉有一句话颇令人回味:目前中国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商标注册意识仍然太差。
商标官司或许将推动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制进程。
商标注册率云企全国倒数
云南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辛彩英介绍,云南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率仅为全国的1%,去年申请量还不到5000件,仅相当于沿海地区的15%至18%;红河光明之败因此成为必然,一个企业如果抱着侥幸心态忽视知识产权难免遭到“惩罚”。
现在中国企业普遍存在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弊端,更存在先生产经营再注册商标的不规范运作——红河光明的遭遇足以令业界警醒。
“对于商标法他们是外行”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笛认为,红河光明太应该汲取教训: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为什么就是没法完成注册?为什么非得端着上市公司的架子寻求行政力量帮助而非及时寻求法律支援?“他们对商标法及其涉及的知识产权课题缺少深入研究。至少,在第一次济南败诉之后就该审时度势,避开‘红河’雷区。”宋笛认为,红河光明败诉甚至给红河卷烟、红河红酒敲响了警钟,否则这些知名大企业仍然可能重蹈红河啤酒覆辙。
一个优秀的企业,除了重视产品的开发、生产以及销售以外,还应该把对商标品牌的重视和保护提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
■ 痛定思痛
红河光明错过3次翻身机会
云南商标专家李秀华深入剖析了这起案例:中国商标注册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但当初红河光明完全可以根据“第二含义”原则不断申请,完成注册;当别人注册之后,也可以提出异议,一旦查明对方在三年内没有使用,就可以申请予以撤销;济南败诉时,50万元买回商标仍不失为明智之举。只要在各个环节谨慎对待、步步为营就一定不会招来今天的后果。
“中国企业最常犯的毛病就是把不受法律保护的字眼大大地印在商标上(比如‘红河’、‘红河红’),而把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印得很小(比如‘滇泉’),这就极易给一些熟知商标法的人钻了空子,招来侵权诉讼;这一点,四川郎酒就做得非常好,尽量突现‘郎’字,因为它受法律保护。”李秀华认为,企业绝不能漠视商标的重要性,从申请到核准注册有一套完整的程序要走,既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希冀行政力量寻求“捷径”。
“商标必须申请,申请才有使用的权利。一旦获得了这个权利,也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在这一点上,林辉与红河光明厂的态度恰恰形成鲜明对比,也成为两个最具现实意义的维权版本,希望云南的企业能从中吸取教训,重视产品商标的注册和利用,这不仅仅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重视,也是一个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商业头脑和战略手段。”李秀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