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11·10”警察枪击案日前出定论
文山“11·10”警察枪击案日前有了最终结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开枪打死左维和蒋善维的陆熊无期徒刑,这是记者昨日获悉的。而由于陆熊已开始服刑,判决给两名受害人家属的约14万元民事赔偿,仍没有得到兑现。
一审:陆熊被判无期徒刑
文山州“11·10”警察枪击案发生后,州检察机关很快以故意杀人罪对陆熊提出公诉。今年4月初,文山中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对于惨剧的发生,死者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主要表现在当有人劝止时,他们仍继续纠缠,从而导致了事件升级。此外,在案发后,陆熊态度比较积极,投案自首。法院在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基础上,决定对陆熊处以无期徒刑。
上诉:受害人家属撤诉状
“警察开枪故意杀人,我们觉得适用死刑不应该有任何争议。”两名受害人的代理律师王惠民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如此向媒体称。该判决同时就受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判决,判决陆熊向两个家庭支付共约14万元各项赔偿。对判决结果,受害方不服,令他们“意外”的是,陆熊及其辩护人同样对此也不服,在一审中坚持做“无罪辩护”的他们很快提出了上诉。值得注意的是,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上诉进行审理过程中,左维、蒋善维的家属撤回了原本已经递交的上诉状。左维的父亲说:左维和蒋善维都是家中的经济支柱,都初为人父,两人的死对各自家庭的打击是难以想象的。两家人为讨说法,已经债台高筑,现在,他们只想尽快拿到一审判决的钱,以还债和维持家里开支。因此,尽管14万元和他们所提出的126万元在金额上悬殊,他们也只有认了。
叹息:14万赔偿难以执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依法作出予以维持的终审判决。陆熊目前已经开始服刑。对于受害家庭而言,一审判决的14万元他们没能拿到一分。对此。王惠民昨日面对记者时只有一声叹息:“即便罪犯判的是死刑,即便已经枪毙了,只要他留下了遗产,这个财产都应该用来执行给受害人。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罪犯已经判刑的情况下,民事赔偿都很难得到执行。”
■ 新闻回放
2004年11月10日21时许,云南文山州砚山县维末乡派出所民警陆熊骑着摩托车,带着所长史泽刚途经维末乡政府门口,摩托车挂着了正在行走的左维,双方发生争执,期间,陆熊打了左维一拳。左维被打后想不通,便邀约蒋善维等找陆熊质问,并打了陆熊,陆熊随后开枪打死了左维和蒋善维,并打伤了前来劝架的缪洪星。事发后,陆熊被公安机关拘押,乡派出所所长及乡党委书记也被停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