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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和密码放一起惹祸存款被盗告银行败诉

http://www.shxb.net [2005-11-15 11:33:24] 本报记者
        “我只想知道与我们同来的朋友在哪里……”在鹤庆县一家医院里,一名受伤的辽宁籍女士不安地询问着同伴的安危。13日17时30分,大理州鹤庆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记者昨日上午了解到,伤者全是外地游客,死者中也有3人是外地游客。 银行卡和密码不慎同时丢失,因为不记得卡号,储户要求挂失未成,造成存款损失4万余元。于是,该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记者昨日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院对这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储户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银行卡被盗用

        2004年12月10日19时许,张女士在昆明市青年路吃饭时,提包被盗。想到包里有储蓄卡、存折和储蓄卡密码单,张女士赶紧拨打发卡银行的服务电话,要求立即办理挂失手续,但她只能说出自己的身份证号和储蓄卡约有45000元余额,却无法说出自己的卡号和账号。

        业务员在电脑系统里输入张的名字进行查询后,发现名字相同的共有4张卡、6个账号,也找不到与张所称余额一致的卡号或账号,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卡号、账号,也无法确认张女士就是持卡人,因此无法办理挂失。

        当晚20点35分,张女士在赶回家确认了账号后,再次拨打该银行的服务电话。工作人员查询后答复称:在她第一次要求挂失前不久,她账户上的钱已被分4次取走了5000元,还被刷卡消费了38328.4元。

终审银行无责  

        张女士认为,其存款被盗是由于银行不予及时处理造成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该银行的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城西支行、昆明市高新支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38000元。

        法院在一审时认为,导致原告受到损失有两个原因。一是原告未尽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二是原告在向银行挂失时,没有提供卡号、账号以及准确的存款余额,致使第一被告无法受理该挂失,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张女士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对此,昆明中院认为,首先,银行已在向储户提供的存款《章程》中,告知储户不能将储蓄卡(或者存折)与密码放在一起,正是张女士忽视了银行的提示,从而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其次,由于张女士不能提供其准确账号,才致使银行的挂失业务不能顺利进行。

        据此,昆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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