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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拖延10月法院强制执行

http://www.shxb.net [2005-11-30 10:12:33] 实习记者 刘东飞
        昨日16时报道 2004年7月2日,吴某驾驶昆明志弘诚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沿316国道往屏山方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将麻某撞伤。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昆明志弘诚经贸有限公司和吴某共同赔偿麻某71696.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11元,判决于2005年1月24日生效。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同是昆明志弘诚经贸有限公司的另一辆车肇事将货主的菜损毁,经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公司于2005年6月31日前赔偿货主李某损失菜款3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公司首付了1万元之后,再没有进行赔偿。
   
        昨日上午,昆明市中院和官渡区法院执行局对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记者随执行法官到了公司。开始公司负责人李某称自己不知道有赔偿这回事情,执行法官说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后,该负责人开始打电话,1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其公司的人把赔偿款113400余元拿到办公室,由该负责人交到了执行法官手上。最后交出的赔偿款包括两个案子的赔偿款和延迟履行利息7000余元,案件执行实际支出费用3000元。最后交出的赔偿款包括两个案子的赔偿款和延迟履行利息7000余元,案件执行实际支出费用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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