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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仿真枪当以贩枪罪论处

http://www.shxb.net [2005-12-14 14:32:53] 本报评论员 温星
        “枪患猛于虎!”这是不久前《新民周刊》一期专题报道的封面大标题,“蓝天下,黑枪暗行,何以为安?”该刊记者发出如此担忧。而当本报记者在对昆明地下仿真枪窝点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也强烈感受到了这句“口号”究竟是多么的可怕。

        打击“涉枪”犯罪历来是我国公安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数据:1996年至2004年,全国各地共收缴非法枪支400.9万余支、弹药2012.9万余发。仅2004年一年,就发生持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伤害5种刑事案件共计1920起。而这些“肇事”的枪支中,占七成以上的都是仿真枪。

        当看到昆明警方竟一次性收缴到包括48支全钢手枪在内的近500支仿真枪时,我们触目惊心。前段时间,本报就曾对几家零散的塑料仿真枪商贩进行过曝光,为何大规模的售枪罪行反倒变本加厉、越来越猖獗?这里面最根本的是巨额的暴利,一支成本几百的这种手枪,在黑市上最高竟能卖到上万,于是,犯罪分子便不顾一切地发起了这笔横财。让这些犯罪分子之所以如此“勇往直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自己贩卖的这种枪并非真枪,即便被抓到也不至于构成贩卖枪支、弹药罪。在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也常常由于这个原因而只对贩卖人采取一些治安拘留或罚款等较轻的处理措施。

        而实际上,和真枪相比,这些制造材料与发射原理都足以乱真的仿真枪具有相当大的杀伤力,一旦得以在地下流通,其危害性也丝毫不在真枪之下。而且,如果犯罪分子手持这种枪去实施各类犯罪行为,即便不开枪,也同样能对受害人起到完全等同于真枪的威胁作用。就法律条款来看,《枪支管理法》中对“枪”的定义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因此,具有极大杀伤力、能发射钢珠的仿真枪不折不扣就是一把“货真价实”的真枪,对于贩卖这种枪支的商贩,自然也就不能视其为普通的非法小商小贩,而应该以贩卖枪支、弹药罪来加以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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