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合同不平等 准业主要退房

http://www.shxb.net [2005-12-15 10:55:04] 本报记者 范蓉

        上周,市民肖先生打电话来反映,说他在西市区德尚国际村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且交了定金和首付款。但在签合同时才发现,开发商将违约责任中的一条删除了,让他觉得这份合同变得有些不合理,于是想退房。

购房者:遭遇“不平等条约”

        据肖先生介绍,12月初,他在昆明市海源北路的德尚国际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并且交了一万元定金,后来肖先生交齐了首付款准备签购房合同,但是在售楼小姐将合同拿出来之后,肖先生才发现,这份购房合同虽然是云南省建设厅和云南省工商局制定的格式合同,但其中有的条款开发商进行了增加或删减,让他觉得心里很没底,因此没有跟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于是,购房的事情被搁浅下来。

        “改动之后,合同感觉就像是霸王条款。”肖先生说。至于改动过的地方是什么,因为肖先生没有签这份合同,所以手里没拿到合同,只记住了一个大概,大致意思是:如果乙方(购房者)在三个月之内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收回房子;但如果甲方(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未按时交房,则每天按照乙方已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肖先生说,本来合同上还有一条,如果甲方未按时交房,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退还已付款,并承担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但这一条被开发商删掉了。“这样做的目的明显是保护开发商,我认为不合理。”肖先生说。

开发商:这样选择是合理的

        为了弄清楚事实,记者来到位于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的德尚国际村售楼部,相关负责人说,他们跟客户所签的合同都是由省建设厅和云南省工商局制定的格式合同,都已经被购房者所认可。有些地方有所调整并不是像肖先生所说的经过了改动,而是进行了选择。这位负责人还拿来了一份购房合同给记者看。

        经过仔细查看,记者发现引发这场纠纷的关键就是在合同的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时交房,按(一)、(二)种方式处理。

        一、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0天内,甲方按每天1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30天后,甲方按第2种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解除合同;2、甲方按乙方已付款的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向乙方退还已付款;4、已发生的交易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5、甲方按乙方已付款的0.01%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6、合同继续履行。

        二、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逾期90天,乙方有权按本条上述约定的逾期违约责任执行。”

        记者看到,第二条是开发商自己加上去的。也就是说,一旦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况,开发商要按购房者已付款的0.01%乘以逾期天数来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这正是肖先生所担心的问题,万一开发商逾期30天以后还一直交不了房,那他一套20多万的房子可得到的违约金大概就是每月600多元。如果按照第1条来处理,那么开发商就应该向购房者支付已付款的0.01%的违约金,还要将已付款退还给购房者,已发生的交易的相关税费也要由开发商承担。

        肖先生说,开发商选择了违约处罚力度偏小的第2条,明显是在过度地保护自己,而这样做对购房者来说是不合理的。肖先生要求开发商恢复这一条才签字,但遭到拒绝。因此,肖先生决定退房。

        针对这种说法,德尚国际村相关负责人说,开发商有权选择违约赔偿的方式,其实这也是合理的,而且许多购房者也都接受了,肖先生属于极个别的现象。如果肖先生不能接受这一条款,可以申请退房。而且,他们也愿意将肖先生所交的定金和首付款全额退还。

律师: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针对这一情况,记者采访了本报《红色楼市》法律顾问国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陈平律师解释: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云南省建设厅和云南省工商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在反复调研、反复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后制定的,具有较大的公正性。但肖先生和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以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但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根据本案情况,双方对选择何种违约责任各持己见,协商不成,但开发商表示愿意将肖先生所交的定金和首付款退还,建议肖先生选择退房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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