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状告工商总局败诉http://www.shxb.net [2005-12-24 9:53:45] 新华社
“芬达”系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芬达”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该案在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可口可乐败诉,维持商评委的复审决定。注册“芬达”饮料瓶被驳回 可口可乐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芬达”饮料瓶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其能与普通瓶型相区别,且瓶型立体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注册,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驳回注册申请。而商评委认为,“芬达”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乏特色,并不能产生区别于其他普通瓶的显著特征。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饮料在瓶子上也早采用了棱纹等防滑设计,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因商标缺乏显著性一审败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芬达”饮料瓶身下部的棱纹不足以构成其与普通瓶外观形状的明显改变,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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