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辛剽窃被判赔的警示意义http://www.shxb.net [2005-12-26 11:08:47] 江苏 孙正龙
12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作协副主席叶辛涉嫌剽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辛侵犯了中国作协会员段平的著作权,判决叶辛赔偿段平经济损失9万余元。(见12月23日《生活新报》A26版)
据称,叶辛是应云南高原影视公司之约而创作的,并签有合同,其中约定,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就当免责,而由公司承担。自己公开出版的署名作品,怎能由别人承担责任?使用别人的作品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却要征得公司同意,这可能吗?这至少暴露出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这也正是目前文化领域普遍存在的“软肋”,这次终于又一次被“击中”。作品转载、大量引用而不付酬劳、不注出处等侵权现象时而可见,已成公害。这次被判令赔偿,其警示意义不独限于这一案例。 叶辛是直面现实的著名作家,他当年的《蹉跎岁月》、《孽债》等都是对酷烈现实的深刻反映。他所反映的生活,都有着深厚积累,更多得益于他当年的“知青”生活。到底是什么东西在驱使作家做这样不爱惜羽毛的事情?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创作背后的经济动因。为经济而写作,自是一种创作“冲动”,但对于一位著名作家来说是不严肃的。 向名利妥协、心境浮躁,只能导致创作思想上的偏差。无论如何,凡是把创作与名利挂钩,就已经走到危险的边缘。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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