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不动产税制 是调控治乱重点

http://www.shxb.net [2006-1-17 9:43:40] 尹中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

        回顾2005年的房地产市场,让人感受最深刻的是市场的跌宕起伏。为什么房地产如此容易被炒起来?这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笔者以为,关键是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不动产税一直没有征收。

        日本人在总结他们的房地产泡沫时认为,在经济泡沫的成因中,日本的土地税制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房地产,通常在取得、保有、买卖3个阶段都要课税。在日本的税制中,在“取得”阶段有遗产继承税(国税)、登记许可税
(国税)和不动产取得税(省级地方税)3种税赋需要缴纳。在“保有”阶段有固定资产税(市级地方税)、城市规划税(市级地方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市级地方税,1993年废止)3种。此外,在“转让”阶段对转让所得进行征税,有法人税、所得税(转移国税)、住民税(地方税)3种。

        不动产税制方面与经济泡沫成因有关,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在“保有”阶段,保有者的税负担过低。不动产税占日本所有税收的比重1990年为6.5%,而美国的比重是14%,可见日本在土地保有上的税收负担与其他国家相比非常低。

        在经济泡沫出现之前,对于个人,4000万日元的(土地)转让收益需要缴纳20%的收入税,对于超过4000万日元的部分,实行50%的综合课税。对于法人,除了通常的法人税率之外,保有期间在10年以下的,征收20%追加课税。但是,这种转让收益课税对于抑制投机活动并不见得有效。为了抑制投机,从1992年开始实施针对泡沫经济的税制,对于保有期在2年以下的土地,转让时另行加收30%的税。

        将我国房地产税制和日本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还不尽合理,不动产税还处于论证阶段,20%的所得税也还没有得到落实。

        笔者认为,2006年的政策重点应该是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的所得税,如果出现房价失控的情况,估计有可能会调高所得税的税率。另外,不动产税(或称为物业税)将会逐步启动。
 
        生活新报房地产新闻中心主办

        每周二、四刊出

        新闻热线:0871-3115517 13708799339

        总监:谢鹰   主笔:黄俊杰 覃岭 蔡祥文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