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燃放鞭炮是一项受限的权利

http://www.shxb.net [2006-1-25 11:09:57] 羊城晚报
        禁放——解禁——再禁——再解。每年的这时候,有关鞭炮禁放与解禁的话题总是充斥着公共传媒。正反双方在唇枪舌剑中你来我往,“禁”也“民意”,“解”也“民意”,搞得观众们好不糊涂。

         春节燃放鞭炮是我们的民俗中的一部分,对这部分民俗的喜爱和实践是一项权利,如果承认这一点,它就当然具有权利的所有特征。权利不容被非法剥夺,不管这种权利的行使可能给权利人带来多大的伤害。就像郁闷中的男人手中的香烟一样——吸烟危害人体健康人尽皆知,但这同样不妨碍烟民们行使抽烟这项权利。我们能容忍一个烟民在吞云吐雾中“慢性自杀”,为何却不能容忍一个普通百姓在节日的氛围中放几响鞭炮。

        权利不能被禁止,但权利并非漫无边界,燃放鞭炮的权利同样不是绝对的。权利的界限应当在碰到另一个合法的权利时止。你有燃放鞭炮的权利,我有免于噪音污染的自由;你习惯硝烟弥漫的喜庆,我想保有一份清新的空气。又以抽烟为类比,抽不抽烟固然是一项权利,但在公共场所,抽烟就必须是一项受限的权利。

        在践行法治的过程中,我们逐渐接受了权利的观念,也认识到权利的行使有其界限。我们学会了投诉邻近的工地因通宵施工而带来的噪音不断,我们知道控制电视或音响的音量以免干扰邻居的生活,我们认为工厂不加处理地排放废气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我们有同样的理由要求燃放鞭炮的权利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行使——如果民俗要因此而付出代价,这也是实践法治所必须承受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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