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公布档案不得外借

http://www.shxb.net [2006-2-6 9:54:35] 北京青年报
        保管期限100年 民政部昨日公布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从即日起,结婚、离婚都要登记归档。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档案保管期限100年。这是我国首次对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指出,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证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都要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对长达100年的保管期限,民政部档案管理部门解释说,档案保管期限最初确定为80年,但有意见提出,现在最长寿的可以活到125岁,80年的期限可能不够。有关部门最终制定办法时,把保管期限延长到100年。据悉,超出保管期限,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按照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婚姻当事人出示身份证,才可以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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