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岂容姓“官”
http://www.shxb.net [2006-2-18 10:03:35] 作者系云南大学教授、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修改后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第55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这一规定被媒体称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改的亮点之一。本条的规定进一步证实了国家反对腐败,构建廉洁政府的坚强决心,同时也为进一步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的官商勾结奠定了法制基础。
在我看来,该条规定并不是什么新招,只不过是国家长期禁止党政干部经商规定的具体化和法治化,其原理和初衷与去年国家清理党政干部投资煤窑并无二致。
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在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公务员制度中)只不过是官商殊途的原理的体现而已。所为官商殊途是指担任国家公职的官员与商人之间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由于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处地位和所从事的工作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只能单一化,官者不能为商,商者不能为官,欲为官者必须弃商,欲从商者必须弃官。
实行官商殊途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重大举措之一,并非我国所首创。其产生的原因明显与国家反腐倡廉、防止权钱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一个人手中握有国家权力,同时还占有大量的金钱,既是商人,又是官员,他就能够通过金钱买到更大的官位,然后通过官位再去收受更多的金钱,这样就实现了权钱交易的无缝结合。这种制度产生的结果,从古到今、从中到外只有一个,即腐败。试想,如果允许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他们出于营利之目的,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娱乐场所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纵容、包庇、保护,这样就从制度上为他们的腐败奠定了基础,在这样的制度之下,腐败就成了必然,廉洁成了偶然。
其实,只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是远远不能够满足廉政建设需要的,重要的是要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并不值得过多地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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