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说有炸弹 可以拘留他

http://www.shxb.net [2006-2-26 10:47:42] 首席记者 温星 实习生 王玲玲

        “你不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就用炸弹炸毁你们的办公大楼!”也许,这是一句随口说出的玩笑话,不过,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发话者有可能是“祸从口出”了。这不,就因为这样一句话,孙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个案一 恐吓炸大楼 被判一年刑
 
        2004年5月,孙某称购买到伪劣商品,向昆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该部门不予受理。孙某即打电话到该部门,声称如果不妥善处理其投诉,将炸毁该部门办公大楼,造成位于市中心的该国家机关和所在大楼紧急疏散。后公安机关将孙某抓获归案。判决结果:孙某被认定为构成了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个案二 开句玩笑话 乘客受牵连
 
        2003年12月11日,一名年轻人在昆明机场登机前接受例行安检。当工作人员询问行李包为何偏重时,他答道:“你不知道吧,里面装着炸弹呢。”这句话导致机场工作人员与警方一道,先对此人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在没能发现炸弹的情况下,为预防万一,又紧急让全体已经登机的乘客下机,连同所有行李一起接受重新检查。最终,证实那名乘客的话仅仅只是一句玩笑。

解读  “超市有炸弹” 扰公共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实际上是对刑法修正案(三)第291条中关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规定的一个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也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正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承上启下的一个例子,也是“违法”和“犯罪”之间异同的法律表现形式。
 
        在第一起个案中,如果谎称“超市有炸弹”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实际的不良后果,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稍越雷池一步,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这类行为往往引发社会公众恐慌,导致停产停业,“诈弹”始作俑者多均被以触犯刑法修正案(三)第291条之一规定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在第二起个案中,则是没有什么争议的,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

前车之鉴 不可模仿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该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云南超市 “诈弹”事件也时有发生。对此,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对此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才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进行拘留和罚款,但类似“恐怖”行为更多应该按照刑法修正案(三)第291条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忠告图谋不轨者,不要像案例一中孙某那样,丧失理智之际虚构出来的“诈弹”却让自己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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