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万元
2006年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
7万元
1993年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 ,赔偿责任限额从2万元提高到7万元。
2万元
1989年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最高赔偿金金额为2万元。
《规定》中指出,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实施的同时,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废止。
■ 新规解读
40万来自居民年均收入
昨天,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就《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航空赔偿限额高于铁路公路
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
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
限额规定40万元人民币,这比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损害赔偿限额高出较多,也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国内航班中外旅客赔偿相同
在我国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赔偿责任,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
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行李等损害超限额不予赔偿
按照新《规定》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航空承运人在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航空承运人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则不予赔偿。
航空公司赔付与航意险无关
新规中“航空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意外险的赔付不得减免承运人责任”是指,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航空承运人仍应按照本《规定》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规定不涉及精神损失赔偿
对于航空器事故给乘机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对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仍应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不满赔偿数额可到法院起诉
按照本《规定》,承运人是按旅客、货主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最多不超过40万元,随身携带物品损害赔偿最多不超过3000元,托运行李、提交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最多不超过每公斤100元。旅客、货主与承运人应该借助医疗机构的诊断、托运行李的重量等记录、提交货物运输的重量及种类清单,求得意见的统一。
如果实在达不成一致,则只有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在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 新闻链接
铁路最高赔4万元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发生的事故以及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导致人员伤亡等事故都属于铁路交通事故。按照1994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运输部门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
铁路部门表示,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和设备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旅客受伤需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按实际需要,但一般最高不超过赔偿金标准。因意外伤害需治疗时,医疗津贴在保险条例约定的数额以内,凭治疗医院单据,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
另外,旅客因不从规定的通道进出站、跨越线路、钻爬车辆、私自开启车门、不听从铁路工作人员劝阻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旅客责任,铁路部门一般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