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几个月来,娱乐圈可谓是官司不断,率先闹出的是“馒头案”和“霍元甲后人状告‘霍元甲剧组’”。而这几天,闹得较火的是花儿乐队和《吉祥三宝》涉嫌抄袭的事件。如今,法国导演已经在当地状告《吉祥三宝》,这首在春晚上引起轰动的歌曲引来了国际官司。
法国导演很愤慨
前日有知情者从法国传来消息,法国电影《蝴蝶》的导演菲利浦·慕勒已经了解到《吉祥三宝》抄袭一事,并在仔细听过网络上下载的《吉祥三宝》一歌后,认为该歌的确抄袭了《蝴蝶》主题曲的主要旋律!菲利浦·慕勒向法国媒体表示十分愤慨这种剽窃行为。
据悉,菲利浦·慕勒已正式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而《吉祥三宝》的演唱者布仁巴雅尔也将于近日接到来自法国的正式书面文件通知。
经纪人暂不行动
布仁巴雅尔的经纪人罗先生昨天表示,他自己已得知《吉祥三宝》被告的事情,首先他对该报道的可信度提出质疑,并表示目前还没有得到法院的相关通知。
之后,罗先生说:“就算菲利浦真的要上告我们也不怕,我们有证据证明这首歌在1998年就已经完成了,当时布仁去法国看在那里留学的弟弟,正好碰见一些法国电影界的朋友,还送给了他们200盘磁带,这些朋友都可以替我们作证。《蝴蝶》2002年才公映,时间上《吉祥三宝》应该比他们要早吧。”最后罗先生表示,公司暂时不会采取行动,会根据事情进展状况考虑解决方法。
网友:有待专家认定
针对有人反映歌曲《吉祥三宝》涉嫌抄袭2002年法国上映的电影《蝴蝶》主题曲的报道,时评作者罗天柱先生非常生气,在4日的《红辣椒评论》上撰文,先给怀疑抄袭者扣了一顶“嫉妒”的大帽子,继而又认为其动机是破坏和谐。
但许多网友认为,如果将《吉祥三宝》与《蝴蝶》主题曲放在一起对比,不难发现,两者确有一些相似之处,前者无论是曲调、节拍,还是意境、歌词样式以及演唱手法,均与《蝴蝶》主题曲很相似。《吉祥三宝》的作者布仁巴雅尔,是一位文艺专业工作者,他不可能此前没有听到过《蝴蝶》主题曲。布仁巴雅尔自称《吉祥三宝》是在其女儿3岁时创作的,如今其女儿已10多岁了,不适合再演唱,不得已他让自己的侄女代替女儿登台。若其说法属实,那就是他早在许多年以前就创作出了与《蝴蝶》主题曲相似的作品。
《吉祥三宝》是否抄袭,有待专家们调查,人家指出其涉嫌抄袭,也是学术之争,即使其怀疑缺乏根据,也不值得上纲上线。如果布仁巴雅尔认为别人的怀疑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他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清白。
因此,这些网友认为罗天柱先生对《吉祥三宝》涉嫌抄袭一事不必发火,而是要让专家去认定。
如何认定抄袭行为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侵犯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