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

http://www.shxb.net [2006-4-28 10:32:56] 新华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草案此前曾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还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起主导作用,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应有问责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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