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侵犯版权最高罚款十万http://www.shxb.net [2006-5-30 10:32:41] 华夏时报
中国政府网昨日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同时条例中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必须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并明确规定和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复制这些作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违反以上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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