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住昆明滇池康城的温小姐最近很心烦,当初她在小区内购买了一间商铺,开发商承诺可以办70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但现在却被告知只能办40年。面对严重缩水的土地使用权,温小姐及其他面临同样情况的业主准备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业主:土地使用权严重缩水
据温小姐介绍,她于2003年购买了滇池康城的一套住房,入住后,售楼人员挨家挨户散发了小区内商铺——康城香榭丽街铺的宣传资料,温小姐一家人拿到宣传资料后仔细看了看,发现其中有一条非常吸引人:“拥有70年土地使用年限,比一般商铺多40%的土地使用年限,同等售价下相当于比其他商铺便宜40%。”
在传统的观念里,一铺可以养三代,普通商铺一般都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而小区内的商铺可以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温小姐一家非常动心。经过一家人再三商量,他们还是买下了其中一间商铺,面积为25平米,总价约15万元。
2005年底,开发商通知温小姐前来办理土地使用证,但是由于她在外地出差,没有及时赶回来。今年初,温小姐突然接到小区内一位邻居的电话,询问她家的土地证办下来后有多少年的使用年限,这位邻居告诉她,自家的商铺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温小姐觉得很纳闷,去问开发商才知道,自己家的土地证也只写有4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为什么同样是一个小区内的商铺,有些业主就可以办70年使用权的土地证,而有些业主却只能办40年使用权的土地证?温小姐觉得很想不通,开发商告诉她,是因为政府下发了相关文件,搞一刀切,文件下发后办理商铺土地证的业主都只能办到40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但是据温小姐了解,小区内还是有部分业主的商铺是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
温小姐认为,当初售楼人员拿来的宣传资料上明明写着该商铺拥有70年土地使用权,现在却只能办到40年的土地使用权,她觉得应该是开发商违约了。温小姐说,如果有必要,她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
开发商:是按有关规定办事
记者联系上滇池康城的开发商昆明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他们申请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政府批下来的也是70年,他们也向国家交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但是由于后来政府又出台了相关规定,只能办理40年的土地使用权,所以,相同的商铺,有的业主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有的业主的却只有40年。
这位负责人说,从去年年底他们就开始通知商铺业主前来办理土地证,及时来办理的业主都办到了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没有及时来办理的业主受相关规定影响,都只能办理4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作为开发商,他们也很无奈。
但是当记者问起是由政府哪个部门下发的哪个规定,该负责人称,他也不太清楚,只知道现在办土地使用证的业主都只能办到4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
律师:宣传资料应视为要约
对此,本报《红色楼市》法律顾问陈平律师发表了他的观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指一次出让签约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每一地块的具体出让年限,应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可低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不可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
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按照出让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按照温女士土地证的记载,属于商业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明确了该商铺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而办理的是40年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已构成了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