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轿车被盗后,公安机关认定这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移交起诉时,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真相是车主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一手炮制的“盗车事件”。在案件一审中,检察机关查明的这一真相却又被法院推翻,检察机关立即就此提出抗诉。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已经被错误定性的刑事案件终于得以纠正,“失窃”车主及其同伙被判决构成保险诈骗罪。
检察机关:是为了骗保
2004年7月,昆明市公安公交分局在本市大板桥抓获了涉嫌销赃的犯罪嫌疑人孔某,紧接着又抓获了涉嫌盗窃轿车的犯罪嫌疑人吴韩俊、毛庆勇。经侦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毛庆勇、吴韩俊经事先预谋,由毛庆勇利用与车主陶毅的朋友关系,将其车借出,趁机偷配了该车的钥匙,于2003年12月23日盗走了该车。
官渡区检察院检察官经过认真调查,认为该案是一起有预谋、有计划的保险诈骗案,主犯就是盗窃案中的“被害人”。案中的被害人陶毅为了骗取保险赔款,与好朋友毛庆勇商定,由毛庆勇找人将自己牌照为云A-96979桑塔纳2000型轿车偷走,借此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事后,陶毅分别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并于2004年4月21日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骗取了保险赔款82112.80元。
终审法院:“失主”是主犯
一审法院经过庭审认为:被告人毛庆勇、吴韩俊,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毅、毛庆勇、吴韩俊犯保险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遂判决被告人陶毅无罪;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韩俊、毛庆勇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接到判决书后,官渡区检察院很快依法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计划的保险诈骗犯罪。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撤销官渡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陶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吴韩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毛庆勇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