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手术引发脑病 患者家属索赔224 万http://www.shxb.net [2006-7-5 11:07:21] 本报记者 刘东飞
本来是做妇科手术,结果手术时,患者呼吸心跳骤停,最终落下了终身残疾。患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医院赔30余万,患者家属不服上诉,索赔224万余元。昨日上午,省高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患纠纷案。
手术当中 患者心跳骤停 2004年1月13日,马美芬因妇科病“子宫内膜息肉样增生”入住开远市人民医院,医院告知其需进行手术。马美芬同意手术后,于1月20日在“麻醉同意签字书”上签了名。20日上午9时30分,医院开始为马美芬做宫腔镜内膜电切手术,采用的麻醉方式为联合阻滞+静脉复合。 11时35分至13时,手术中的马美芬心跳两次骤停,经医院抢救后,她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昏迷了15天。 苏醒之后,马美芬出现了意识混乱、流涎、语速缓慢、双上肢不自主动等症状,该病情经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缺氧性脑病”。2005年5月26日,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定马美芬的伤情为五级伤残。 一审认定 不是医疗事故 马美芬的家属随后将开远市人民医院告到了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各项索赔请求共计76万余元。 红河中院审理后认为,马美芬的伤情经红河州医学会、云南省高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分别鉴定后,均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红河中院于2006年2月4日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马美芬医疗费等共计309932.90元。 提起上诉 索赔224万多 一审宣判后,马美芬的家属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提出的索赔请求为2249907.70元。 院方坚持认为该案不是医疗事故。判决是客观公正的。审理法官认为,双方对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争议较大,因此该案审理到一半,便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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