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摊派追星” 明星担何责http://www.shxb.net [2006-8-25 10:01:34] 本报综合
甘肃省漳县是一个国家级的贫困县,但“为了宣传当地的旅游文化资源,发展旅游市场”,县政府却向学生、老师和干部职工摊派收费,搞了一场明星演唱会。
在这一事件当中,县政府滥用公共权力,其行为几近勒索,这里暂且不论;“学生、老师和全县干部职工”既无反抗意识又乏维权能力,其情可悯,其懦弱可恨,我也不想多说了;我想追问的是经常被忽略的第三方:明星。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我看来,如果强行摊派是一种类似勒索的罪行的话,那么前来助兴的明星们就是“共犯”!因为正是他们的到来,给县政府的摊派行为提供了一个看似合理的理由。以明星们的江湖经验,他们不可能不知道漳县的民众没有能力来“消费”他们的表演,但他们还是心安理得地拿走了那些从穷孩子的牙缝中挤出来的钱的大部分,真不知他们于心何忍? 有人可能要为明星们抱不平,说他们的身价是市场形成的,他们和漳县的交易也符合“交换正义”的原则,因为他们并没有强迫漳县和他们交易。 这种说法听起来好像无懈可击,但明星所以是明星,就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可以产生远比其他社会成员更大的影响,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他们的行为有强烈的外部性。凡是会产生外部性的行为,无论其主体是企业还是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责任。如果其产生的影响是不利的,那么即便是暂时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对其进行惩罚,他们也应该受到舆论和良心的谴责。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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