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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直通车开进房交会现场

http://www.shxb.net [2006-9-21 10:20:22] 本报记者 范蓉 文/图

众读者现场受益,纷纷表示这样的活动多举办一些就好了

        9月16日、17日两天,《红色楼市》维权直通车开进房交会现场,在体育城展区开展了律师面对面咨询活动,许多读者在现场活动中受益,得到律师的专业指导后纷纷表示,这样的活动应该多举办一些,因为它真正做到了为老百姓服务,替老百姓办事。 

        9月16日是房交会的第一天,天空一直下着大雨。一大早,姜先生便来到《红色楼市》维权直通车的活动现场——体育城展区内,他手拿着本报维权直通车的广告,找到正在现场咨询的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律师,高兴得一个劲儿地说:“可算找到你了!”

        姜先生是为了女儿的事情来的。他和老伴想为女儿购买一套住房,但是女儿现在还没有结婚,也没有恋爱,他想让女儿永远都独自拥有这套房子的产权,而不被将来的丈夫分割。陈平律师告诉他,根据新的婚姻法,只要在他女儿结婚之前购买的房子,都应该属于他女儿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使是以后结了婚,个人财产永远都属于自己。但是由于姜先生购房时准备向银行贷一部分款,怕以后在供房的过程中和女儿将来的丈夫起纠纷,问题比较复杂,姜先生决定让女儿亲自来找陈平律师咨询。

        9月17日早上,姜先生的妻子及女儿来到维权直通车现场,由于当天在现场咨询的律师已经换成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维超律师,李律师在听完母女俩的问题之后,耐心地替两人出起了主意。感受到这种面对面,心贴心的帮助,母女俩非常满意地离开了。

        维权直通车开进房交会现场,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有些读者准备在现场购房,但是突然碰到诸如合同、广告等方面的问题,立即就来到维权直通车现场咨询我们的律师,得到律师专业的购房指导,既方便又快捷。一名因购房合同犯了难的读者,在得到律师的帮助后感慨地说:“维权直通车的活动真正服务了广大消费者,心贴心的服务跟进得非常及时,律师都很专业。希望这样的活动越多越好。”

读者问题选登 

        吴女士问:我想以我妹妹的名义参加她单位的集资建房,请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以规避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五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吴女士可根据上述规定来考虑以妹妹的名义参加她单位集资建房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张女士问:我购买了某楼盘的一套住房,交房后我发现我窗前的景观被一栋房子遮住了,而这栋房子在规划图上是没有的,我也是因为能够看到景观才购买了该房。现在窗前有这栋房子,景观已经大打折扣。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张女士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况女士问: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的阳台所在的位置跟房产证上的户型图标注的位置不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如果况女士购买的二手房的具体地理位置、幢号、单元号、楼层号、面积均与房产证相符,这样的房子应该没有大的问题,可以购买。建议况女士最好到房管部门了解清楚户型图与实际户型为何有差异,并进行更正。

        邢先生问:我认购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售楼人员说业主的孩子可以优先就读附近的一所名校,宣传广告上也是这样说的。我希望售楼人员把这一条写进合同,但他们不写。但是现在他们对此的回答非常含糊,也不给我们一个准确的信息,是否能够读这所学校。我们希望开发商能够给我们一份书面的承诺,并盖个公章,但开发商不同意。这算是开发商违约吗?

        律师回复: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1、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广告条款;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在房地产案件的审判中,司法机关往往只承认房地产商写进合同中的承诺为要约。如果开发商不愿把邢先生孩子可以优先就读购房附近名校的条款写进合同,连书面承诺也不敢做,这说明开发商不能保证邢的孩子可以就读该名校,建议邢先生三思而后行。
   
        李先生问:签订认购书后房屋价格上涨,开发商可不可以否认认购书?

        律师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贷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果李先生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订立的认购书符合以上条件,虽然双方尚未签订形式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但在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姜先生问:我女儿已二十多岁了,尚未结婚,我和老伴给了女儿二十万元,女儿又向银行按揭贷款二十万元(贷款期十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我和老伴担心女儿将来发生婚变,这套商品房被男方分割,请问如何处理才能保证该套房永远属我女儿一人所有?

        律师回复:可用以下二种方法来处理:一是由女儿在婚前和男方订立一个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结婚前已付房款属女方的婚前财产,经男方同意也可以约定该套商品房属女方一人所有。二是由姜先生夫妇与女儿签订一个赠予合同,确定该套商品房只赠予女儿一人,要注意的是自女儿结婚之日后的还按揭贷款应能看出是由姜先生夫妇交纳,或借给女儿交纳这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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