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出问题 律师教你打房产官司

http://www.shxb.net [2006-10-12 12:07:36] 本报记者 范蓉

上告前明确诉讼请求



        在购房人诉开发商的案例中,许多原告往往不知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导致输了官司不说,即便是赢了官司,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最好的维护,可见在诉讼前确定合适的诉讼请求,对于相对弱势的小业主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在此逐一举例说明,给各位参考。

关于开发商延期交房

        实际购房纠纷案件中,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引发的占了很大的比例,在此情况下,购房人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才能更好维护权益,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确定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原告都懂得将违约金计算到开发商交房之日,但当购房人实际收楼日期跟开发商交楼日期不同时,便不知以哪个日期为准。实际上,在开发商所交付房屋与合同不符时,购房人有权拒绝签收,这时开发商构成双重违约,违约金应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计算至购房人实际收楼之日。如果购房人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则视为放弃继续追究延迟违约金。

        关于开发商欺诈销售 有一案例,市民李先生向某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子,交了1万元人民币定金后签订了购房合同,直至拿去办交易监证时才知道该房子早已抵押给了银行。李先生多次找开发商交涉没有结果,因此李先生决定到法院起诉开发商,但不知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他就此事向我们进行了咨询。

        我们认为,开发商在跟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告诉李先生房子的瑕疵,即隐瞒了抵押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可撤销合同来处理。即李先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要求退还定金,但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至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虽然目前上海、山东等地有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的实例,但在现阶段争议较多。我们倒是认为,李先生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要求开发商给予赔偿损失。

关于开发商严重违约导致退房 

        在不少按揭购房纠纷案件中,购房人因为开发商的严重违约,因为房屋烂尾,或因为开发商逃匿倒闭,而向法院请求判决退房还款。这类官司中,小业主一般只要求返还已付首期房款和已付按揭房款,以及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普遍缺少足够的风险意识。实际上,购房人应在提出退房的同时应要求开发商返还100%的房款,这样可避免信用不佳的开发商逃匿、转嫁风险,由小业主承担其余按揭款。而作为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是不会超过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这笔款项的。

“交房”延期怎么办?

        刘先生问:去年8月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今年3月交房。结果开发商拖到现在还没有交房,理由是因为没拿到验收合格证,这不是开发商的过错,而且合同约定“如发生不可抗力,卖方可以据实延期”。所以开发商拒绝承担责任,也不同意退房,请问开发商的说法能成立吗?

        律师回复: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法律专用名词,特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的法定情形,特点是人不能预见、避免和防止这些情形的发生。开发商只有发生这些特定情形时才能免除违约责任“据实延期”。而房屋未能验收合格,完全是开发商在开发之初就应该注意避免的。开发商将拿不到合格证解释为“不可抗力”是对法律的曲解,你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付迟延交房违约金,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曾女士问:我去年购买了一产权商铺,协议约定去年10月交房,但今年4月25日该商厦才交付使用,曾经1月口头通知我收房,但没有提供书面公摊面积使用书(面积超了30%),我没有收房,且今年3月份就向他们提出退房。现在该商厦已经开业了,我还可以退房吗?昨天我正式发了个通知书给开发商(已签收),他们现在没人理我,我通过打官司能赢吗(我只想要回我自己的钱)?

        律师回复:您咨询的问题事实虽然清楚,但缺乏相关证据。您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帮助您去调查取证,并与开发商谈判,如不能达到退房目的,您只有通过诉讼维权了。


子女能否独享父母赠予的房产?   

        刘小姐问:我父母的一套房子想赠予我弟弟,我弟弟现在还没有结婚,父母担心这套房子过户给他之后变成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想做一份公证。请问有这个必要吗?

        律师回复: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你父母的房子赠予你弟弟并办理过户手续之后,该房就属于你弟弟的婚前个人财产。你弟弟结婚后,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财产归你弟弟一个人所有。

关于货不对板 

        许多有购房经验的人都有体会,就是在收楼时都会发觉开发商所交付使用的房屋与合同及附图的约定不符,或者变更设计、或者改变面积、或者房屋质量有问题、或者附送的设备家具与当初的承诺不符,所有这些都让购房人感到难以接受,于是就想向开发商讨个公道。在购房人提起的货不对板的房产诉讼中,如果开发商违约情节严重时,是可以要求退房并请求赔偿的,比如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不含本数);但对于开发商的轻微违约行为,一部分购房人也动不动就提起退房诉讼,我们觉得,这很不现实,不仅诉讼目的难以达到,而且多花了心思、多交了诉讼费。

承租人拖欠租金怎么办?   

        刘先生问:我将房屋出租了,承租人一直拖欠房租,现在已经拖欠了三个月,我多次催讨无果。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26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并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金女士问:我订了两套房子,买房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落户,现在已经付了定金。但是现在才知道,我两套房子的价格都达不到落户的标准,因此,这两套房子都不能给小孩落户,所以现在想退房。请问这些定金是否能退?

        律师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结合你的问题,如你在交定金时,出卖人向你明示可以落户,而实际上不能落户,你可以要求退回定金。除此之外,只能是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你才可以退回定金。

掌握购房知识

        学会理性购房 随着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加入购房大军,购房消费中的纠纷和投诉也逐年增多。有识之士认为,究其原因,除房地产市场不够成熟等原因外,购房消费者缺乏购房知识,不能“理性购房”是一个重要原因。

培养理性购房意识 

        一般来说,提醒消费者理性购房的,大多是有关专家、律师等。日前由一家开发商举办的“理性购房有奖问答活动”引起了不少买房人的关注。笔者在兴华园社区见到了该项目策划人、也是“理性购房有奖问答活动”策划人的刘弘睿先生。刘先生认为,对于大众理性购房意识的培养,应该是全社会的事情,只有在消费者中多一分理智,房地产交易中才能少一些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要建房卖房,还应为整个市场的规范和成熟多作一些努力。据刘弘睿介绍,兴华园社区商品房一期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销售一空,二期销售也已接近尾声,目前正准备推出三期。虽然项目一直在热销之中,但是从他们掌握的情况来看,部分业主仅是冲着价格优惠来的,其中不少人尚缺乏购房的基本知识,对什么是“性价比”等简单问题都知之甚少。

不能只考虑价格  

        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商品房是应该的。但消费者在选购房子时还是应该了解一些购房常识及国家相关的法规与政策,即要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购房,千万不要只考虑房价这一条。只有克服购房中的盲目性,才能买到舒心、称心、安心的理想家园。兴华园从设计开始就提出了“提供的不仅仅是生活空间”的理念。他们认为,随着目前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追求也越来越高,这就给开发商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业主寻找的仅仅是居住空间吗?显然不是。一个房地产项目不但要满足住房人起码的对生活空间的要求,而且还要满足人们的环境要求、环保要求、便利要求、社区本体的区域要求、年老者的要求等各个方面。如果为业主提供的仅仅是一套房子,而忽视上述各方面的要求,那么不管你的房子价格有多低,最终都不会使人感到称心、舒心、安心。

        关注楼盘外部环境 对每一个购房者来说,要理性购房,首先应该关注的是什么?刘弘睿认为,应该是楼盘的外部环境,如周边有无污染,是否有不安定的场所,所处位置交通状况,生活环境是否成熟等。同时,楼盘的规划也很重要,它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具体到选购行为中,消费者应该首先确认各种规划指标,如项目的总体建筑面积、绿化覆盖率、人均绿地、容积率、人口、建筑密度、车位占有率及各种配套设施的设置等。另外,购房者由于不太懂建筑,一般会忽略楼房建筑结构类型的选择。就楼房结构类型综合性能比而言,应该首推“整体全现浇”这一建筑结构,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混凝土结构。它强度好、刚度好、耐火性强、耐久性强、建筑面积的有效使用率高、墙光洁度好、保湿性、隔音效果也远远优于其他类型。对于这些知识,消费者在购房前也应该有所了解。户型比朝向更重要  至于楼房的朝向与南北通透问题,对那些长期在家的退休老人来说比较重要。应该看到的是,随着现代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在家的时间有所减少,再加上现代化的装修及现代化的电器产品可以使人们随心所欲调节改善室内环境与光线,所以居室的朝向与南北通透问题已逐渐退出主导地位,而居室的格局与户型的标准显得更为重要。

        如上所述,每位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详细了解所选项目的这些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性能价格比,理智作出选择,一定能多些舒心,少些遗憾,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成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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