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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领导就可消除未成年人乞讨?

http://www.shxb.net [2006-11-13 10:02:50] 乾羽
        日前,陕西省19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不可否认,《意见》表达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但是,就其具体的措施而言,其产生的效果可能并不如期待的那样,甚至适得其反。这是因为,在政绩的考量面前,某些领导完全可能把乞讨的未成年人看成是有辱形象的污点,从而在功利心态的支配下,对乞讨的未成年人进行随意遣返或粗暴禁乞。反正,只要本地表面上清净也就“眼不见,心不烦”了。

        无论是随意遣返和粗暴禁乞都不能改变未成年人生活状态。但是,这样的治理方式却可以使未成年人乞讨严重地方的领导免除被问责。这就意味着,《意见》只能督促那些心有责任的领导,而不能对善于自保而又没有责任心的领导形成约束。客观地说,此时所谓的问责就可能变成“逆淘汰”:越是有责任心的领导,其所在地的未成人乞讨现象越严重。

        因此,在解决未成年人乞讨这一问题时,简单地问责领导,哪怕是严厉的问责也并非是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环境,不能从职能上健全社会福利机构的功能,不能对欺骗、胁迫、利诱等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那么所谓问责只是一种表态,其实际的意义将没有多少可期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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