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娱协不接受卡拉OK版权费标准http://www.shxb.net [2006-11-22 9:39:35] (南方都市报)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日前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广州被列为收费试点城市。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并不是卡拉OK经营业者抵制缴纳版权费。问题在于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也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几点质疑。其中一条是: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合议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协会已将这份声明送交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据悉,目前广州的卡拉OK经营企业尚未收到“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像协会发出的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通知。协会已通知会员,一旦收到这样的通知,协会将出面交涉,甚至不排除使用法律手段。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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