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二次加压费 被物管断水http://www.shxb.net [2006-12-7 10:27:21] 本报记者 范蓉
物管强收二次加压费 据吴先生介绍,这套住房是他于去年购买的新房,今年初才入住。该小区的房子最高是6层,吴先生家住5楼。在购房的时候,吴先生交清了所有的配套设施费。为了防止以后物管乱收费,吴先生要求在购房合同上加一条补充条款:“物管不得以任何理由乱收费,水电费要按国家规定收取。” 今年9月,吴先生突然看到小区里贴出了通知,要求所有住户要交二次加压费,收了二次加压费之后,水费涨了6毛钱。吴先生认为,当初就是为了防止物管这一招,才硬在购房合同后面补充了一个条款,谁知道现在物管还是要收什么二次加压费。吴先生很想不通,就去找物管理论。 物管的负责人告诉吴先生,由于二次加压投资非常大,要由物管公司来承担也不现实,所以要平摊到住户的身上。至于吴先生以前在购房合同上补充的条款,物管表示,自己并没有以什么理由乱收费,二次加压费的收取是正常的。由于吴先生拒不交费,被物管停了水。 发改委曾发相关文件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份,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住宅小区内二次加压供水等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属于自来水管网供水范围内已完成了“一户一表”改造的普通多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下),自来水公司必须保证供水到户,所有为保证供水必需的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全部由自来水公司承担,不得将其转嫁给住户和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开发商;物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二次加压费”。同时,对于高层住宅物业(八层及八层以上)仍保留住户分摊“二次加压费用”的办法。 《通知》指出,房价中应该包含建设地下水、管道直饮水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商必须在售房合同中或通过其他明示的方式告知购房人。物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中应将政府部门制定的水价或水资源费标准与地下水、管道直饮水、循环热水及高层建筑“二次加压”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分列收取,并定期向广大业主公布。上述设施建设成本已进入房价或收取了配套费的,在运行维护费中不得再重复计算分摊。 吴先生所居住的小区属于多层住房,按照该《通知》,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属于自来水管网供水范围内已完成了“一户一表”改造的普通多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下)……物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二次加压费”。显然,物管向吴先生收取“二次加压费”是不合理的。那么,物管强制性采取断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吴先生当初与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上的补充条款是否适用在这起纠纷上? 律师称此行为违法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律师解释,物管强制性采取断水的行为侵犯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因为按照今年7月份省发改委下发的通知,特别强调物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二次加压费”。吴先生居住在五层,依规定吴先生不应向物管交“二次加压费”,物管也无权向吴先生收取该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物管强制性断水的行为是非法的。 吴先生当初与开发商订立的购房补充条款不应适用在这起纠纷中。因为双方约定的是物管不得以任何理由乱收费,这说明合法的收费物管还是可以收取的,比如说高层住宅的八层及以上住户仍保留分摊“二次加压费用”的办法,如有关部门同意物管收费,物管仍有权收费。还要说明的是吴先生是去年购的房,而省发改委是今年7月才发的文,“二次加压费”是新出现的问题,开发商、物管及吴先生均难以意料会发生此笔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政府的通知办理。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