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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hxb.net [2006-12-14 11:04:08] 本报记者 范蓉
        黄女士问:我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子,前几天去接的房,以前签购房合同时约定,防盗门要用名牌产品,但我发现现在用的是一个并不知名的品牌,且配套费太高,但开发商说所有的都给我们用名牌。现在我们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由于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防盗门的品牌,故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履行。”因此如该防盗门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则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
   
        林先生问:我购买了南市区某小区的住房,但我发现一个怪现象,我们小区的土地证有划拨的,也有出让的,感觉非常不正常。请问两者有什么区别?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依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据上述《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征得国家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与国家相关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抵押。
   
        张女士问:我在某小区认购了一套住房,本来我认购的户型面积是40多平方米,但后来却只有30多平方米,开发商说这是根据最后的测量结果来定的面积,我觉得很不公平。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你可按照上述两方式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梁女士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电费应该是4毛多一度,但是我们小区却要收5毛多一度,物管解释说是我们小区自己盖了一个类似变电站的东西,所以费用高,电费就要多收。我认为这些费用应该包含在配套费当中,请问物管这样收费合理吗?另外,我们小区公共区域的电费也要让业主来承担,每户每月要承担3度。请问这合理吗?
   
        律师回复: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月款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因此收取电费只能按电力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至于小区公共区域内电费由业主来承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有一个详细的说明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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