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捐出受贿款可酌情量刑

http://www.shxb.net [2006-12-15 10:41:07] 成都商报
四川省高院称受贿款的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四川省高院前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侯朝银是四川剑阁县教育局原局长。2003年春节期间,广元某中学争取资金修楼,校长召集学校相关负责人开会决定,先后送给侯8000元钱。另外,2004年春节前,承建剑阁县教育局办公楼的广元某公司经理罗某某为示感谢,送给侯2万元。

        法庭审理中,侯的辩护人提出,侯将所收礼金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及购买教育软件,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法院查实,2002年至2004年初,侯的确先后9次向剑阁县教育基金会捐款23300元。2004年2月,侯购买一套教育软件交给县教育局办公室,也没报销发票。

 广元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侯朝银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侯朝银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办公软件的行为,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院。四川省高院终审认为,行为人受贿后,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应依法追究受贿人的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遂维持一审的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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