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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开发商交付商铺

http://www.shxb.net [2006-12-28 12:47:54] 本报记者 范蓉

         本报11月30日报道了东寺公寓商铺的业主张先生本来购买了一个40多平米的商铺,交房时却被要求更换为另一个面积很小的商铺,几经交涉无果。张先生将开发商昆明圣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同时,开发商进行了反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开发商交付商铺给张先生。买商铺起纠纷

对薄公堂
         2005年5月17日,张先生购买了位于昆明东寺街土桥西侧的东寺公寓第一层第5号商铺。
 张先生按约付清了房款,但交房日期到了,开发商并没有将该商铺交付张先生使用,并且要求张先生换一个很小的商铺。但开发商认为,张先生没有如期付清房款,所以才决定不交付商铺给张先生,并要解除跟张先生签下的003号购房合同。
        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还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004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张先生同时购买东寺公寓建筑面积为69.10平米的6号商铺。由于张先生自身的原因,他决定不要6号商铺,经过协商,双方解除了004号合同,张先生办理了退房手续。
        2006年3月7日,圣地豪公司向张先生出具了一份收款明细,主要内容为:2001年1月支票10万元,2005年5月23日银行贷款80万元,2005年6月6日收支票10万元,共计100万元。
        2006年3月15日,圣地豪向建行青年路支行出具了一份说明,提出根据003号、004号购房合同以及75号、74号借款合同,张先生针对5号和6号商铺应付首付款为1212040元,圣地豪向张先生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张先生实际首付款仅为20万元。因张先生无力按合同付款,遂要求解除004号购房合同,并要求将建行青年路支行针对该合同发放的贷款40万元冲抵为张先生在003号购房合同中未付的首付款,圣地豪就能否冲抵的问题征询建行青年路支行的意见。
        2006年3月16日,建行回复,该款不能混用于其他购房合同,购买其他商铺。2006年3月20日,张先生根据74号借款合同向建行青年路支行还款,结清了40万元贷款。

庭审焦点
到底谁违约了
        张先生认为,他以支票形式支付的20万元都是针对5号商铺支付的,加上根据75号贷款合同向银行贷款的40万元,他针对5号商铺共支付了60万元。双方的004号购房合同解除,且该笔贷款已经还清。至此,他已经为5号商铺支付了100万元购房款,所以开发商以他违约不交付商铺是没有道理的。
        而开发商认为,张先生针对5号商铺只付过10万元,并贷款40万元,总共只有50万元。银行又从公司账户划走34万余元,所以5号商铺的购房款现仅有16万余元在公司。至于张先生用支付的另外10万元,是针对6号商铺的,虽然银行发放的贷款40万元还在公司账户,但银行不同意,所以不能作为5号商铺的购房款。
        法院认为,圣地豪向张先生开具的收据上并没有注明那10万元是针对哪一个商铺,对圣地豪不能举证该款是针对6号商铺。同时,从圣地豪工作人员在“明细“上的备注内容中不难看出,该10万元系作为5号商铺的首付款。另外,银行贷款的40万元,张先生已经还清,该款仍在圣地豪的账户上,双方将该40万元并入购买5号商铺购房款的意愿,是双方真实想法的表示,且不侵犯他们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认定截至2006年3月20日,张先生针对5号铺面向圣地豪支付的款项为100万元。

法院判决
开发商交付商铺
        2006年12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开发商昆明圣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张先生交付东寺公寓第1层5号建筑面积为42.68平米的商铺;开发商向张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7月30日为600元;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按每天15.36元计算;并向张先生返还多收的购房款231760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开发商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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