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立法规定,燃气用户1日起乱倒燃气残液等行为要被重罚。 从1号起,浙江燃气用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一旦燃气用户有上述行为之一,将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