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律师撰文寄人大望打破赔偿差别http://www.shxb.net [2007-1-13 4:36:42] 首席记者 温星
撰写《同命不同价四宗罪》 委托新报独家公开发布
得知“少女溺死案”的一审判决,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论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立等律师,专门就“同命不同价”问题而撰写的文章,委托本报独家公开发布。万立说,他会将这篇文章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
同起车祸同一单位 赔偿为何悬殊16万 在详细阅读李媛媛死亡案赔偿的一审判决书后,万主任分析道:“李媛媛确实属于农村人口,应按照农村人口的赔偿标准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但我注意到这位被害人是一名从昆明某高校毕业的比较专业的舞蹈艺术从业者,其工作单位也是一家有名的大企业,也就是说,在读书和工作期间,她的生活状况和收入水平已远远超出农村人口。那么,如果此时再以其户口和身份证登记的农村人口身份来计算其死亡赔偿,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有违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万立举例说,2004年9月在昭通发生一起特大车祸,两人死亡。这两个人都在昆明一家中型公司工作,收入基本相当,但最终判决下来,其中一个家庭拿到了20多万,另一家却只有四万多。原因就由于后面这名死者的户口始终在昭通老家。他说:“所以,我觉得确定身份问题不可只看其户口和身份证登记,这种做法将很难达成对死难者家属的安抚,长此以往,这必然成为一种社会稳定和谐的隐患。” “第29条”存在重大缺陷 建议打破城乡赔偿差别 万立尖锐地指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具有诸多不可调和的重大缺陷,包括歧视生命、丧失国情基础等四大方面。国内早就有诸多专家学者进行过权威的阐述。 这种规定和做法有其时代原因,早就应该改革了。改革的上策是实行“绝对的平等”,即废除按户籍来划分赔偿标准的做法,对城乡居民都统一适用一个标准;中策是实行“差别的平等”,即废除按户籍来划分赔偿标准的做法,改由在具体案件中由原告举证证明死者生前的纯劳动收入,再以纯劳动收入为基础计算死亡赔偿金;下策就是“个别的平等”,即暂时不改变现行按户籍来划分赔偿标准的做法,但进行特殊规定,对在城镇长期生活工作的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万立总结说,总的一点就是要打破城乡居民的赔偿差别。他表示,等今年的“两会”开始时,他将联合律师界同仁,将这些改革建议向代表和委员们提交。 第三、第29条的规定妨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这种判决难以使人信服,使司法权威受到普遍质疑,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 第四、第29条的规定不利于社会和谐。第29条人为地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生命进行贵贱分类,造成城镇居民自认高贵而农村居民倍感低贱,导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心理仇视和不平衡,不利于社会和解,会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冲突,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制造司法障碍。 万立 郭丁铭 2007年1月11日 □ 新闻链接 2005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夏利车上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是城市户口,女乘客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一审判令肇事方赔偿男乘客家属41万元,赔偿女乘客家人17万元,相差两倍多。 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不幸遭车祸身亡。两同学是城市户籍,其家人获赔20万元,一同学是农村户籍,家人仅获5.8万元赔偿金,相差三倍。 200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两位庭长在中国法院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对“同命不同价”曾做出回应,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将会出台新的规定。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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