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昆明北市区某小区的洪先生最近心情很不爽,他住的是一个已有十多年历史的老小区,一直以来物管费都是每平方米8毛钱,但是现在却要涨到每平方米1块钱,这引起了许多住户的不满。 据洪先生介绍,他搬入该小区已经近十年了,一直以来,该小区的物管费都是每平方米8毛钱,但是最近,小区物管却贴出通知,要求将物管费涨到每平方米1块钱,理由是为了维持物管公司的正常运转,执行时间是春节以后。
跟许多住户一样,洪先生表示出自己的不满。他们来到物管公司,找相关领导反映情况,希望物管公司能够把物管费降下来,按照原来的标准来执行。“其实很多小区的物管费都跟我们差不多,如果再涨价,我们的收费就高了,太贵了。”洪先生说。
但是物管公司也有自己的说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平方米8毛钱是好多年前就定下的,现在物价在上涨,收入水平也在升高,公司运转的成本就不停地在涨,如果还是按照以前的标准来收费,物管公司将面临亏损。所以,提高物管费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
由于住户和物管双方协商一直没有结果,有些住户表示,如果物管公司要强行按照每平方米1块钱来收取物管费,他们就拒绝交费。物管公司对住户的这种行为也表示很无奈。
那么,物管公司是否有权擅自提高物管费?在这种情况下,住户应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采访了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律师。
陈平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单方面对物管费涨价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可知,物管费是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就已经进行过约定的,如物业管理企业要对该合同约定的事项变更,比如对物管费的数额进行变更,需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而业主委员会需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们的意见后才能确定是否同意,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单方面提高物管费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报记者 范蓉
发现面积不够怎么办林女士问:我想购买一套房子,想写两个人的名字在房产证上,请问房产上两名共有人享有的比例各是多少?可以自己约定吗?
律师回复:共有是指一物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各共有人须预先订立合同,以合同来确定彼此的按份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两个人的名字,没有比例约定,属共同共有,两名共有人享有的比例各为50%。按照有关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可以约定持有房产所有权的比例,使房产确定为按份共有。
张先生问:我购买了一套房子,接房后,我自己粗略量了一下面积,发现少了很多,所以我怀疑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不够,我可以因此跟开发商打官司吗?
律师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据此,张先生可在确定自己房屋面积误差的数量后,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依据上述法规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张先生可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曾女士问:我所居住的小区可视对讲系统坏了,不能使用,物管要求我们单元的住户集资重新购买。请问物管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回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据此可知,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约定,当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损坏时,如有约定的应当依照该约定对损坏设施进行修理。如曾女士所在小区的物管要求你们单元的住户集资重新购买可视对讲系统的行为符合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则物管的要求是合理的,否则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