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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本遣返赖昌星的价值

http://www.shxb.net [2007-2-15 9:59:49] 南方都市报
        其实,遣返赖昌星的价值,并不在于其掌握了多少“内幕”与“情报”。
 笔者认为,无论是政府的“不杀”承诺,还是即将启动的遣返工作,其意义都已超越走私案本身,更大程度上着眼于赖昌星本人的“符号”意义。这里的“符号”意义,是指通过各类宣传或渲染,八年来,赖昌星已成为中国外逃经济罪犯的一个“符号人物”。他负载了公众的太多愤懑不平,也承载了外交、司法上的诸多尴尬。把这么一个“符号人物”顺利遣返,无疑将具有很大的标本价值。 
 
        标本价值,首先是开创了一种“人犯移交”的司法先例。无论是余振东的被“移送”,还是赖昌星的被“遣返”,都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引渡。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与美、英、加等国家,也很难就“引渡”问题签署协议,因此,所谓的“移送”或“遣返”,很大程度上成为检验两国司法部门信赖程度,以及合作渠道畅通程度的“个案合作模式”。
 
        标本价值,还在于“符号人物”被遣返的示范作用。如此一个“国人皆曰可杀”的经济罪犯,由中方信守承诺,给予死刑之外的刑罚处罚,将极大显示一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这对未来与他国签署引渡条约,开展司法协助,有着极大的示范意义。另一方面,政府就“远华案”的处理情况,释放出自首者已减轻处罚、悔罪者已予以减刑的信息,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时昭显,对目前潜逃出境的诸多经济案犯,无疑起到了“敲山震虎”的效果。 
 
        杀一个赖昌星,当然不难。但建立起一个国家,一个司法体制的公信力,从而开辟更多的司法渠道,并从心理上给外逃贪官以威慑有度的震慑,显然是一门艰深的技艺,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这个角度上讲,耗时耗力把赖昌星遣返回来是值得的。(原载《南方都市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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