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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可否超过20年?

http://www.shxb.net [2007-2-27 9:24:25] (原载《广州日报》,有删节)
        2007年2月22日,一名美国大兵因奸杀伊拉克少女并杀死其全家而被美国军事法庭判处100年的有期徒刑。
        一些中国人对此感到不解,认为判处100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没有区别,根据正常人的寿命,这名杀人犯不可能被执行完100年刑期。当初中国制定刑法的时候,也曾经有过类似的讨论。后来,将中国的刑罚体系设计成主刑加附加刑的“节制性”刑罚体系。在剥夺人身自由方面,设计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但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
        刑罚体系科学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刑法的效果。如果刑罚体系内部出现了不和谐的因素,譬如在相似的侵犯财产犯罪中,确定不同的起刑点,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那么,刑罚就会引导人们规避现行的法律,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举个例子,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是五年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公诉机关没有掌握充分证据之前,不会主动交代自己的贪污行为,而宁愿让司法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量刑。这样,死刑犯罪就变成了有期徒刑,如果被司法机关查出还有其他犯罪,只要其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那么,按照数罪并罚原则犯罪分子最高刑罚不超过二十年。
        将有期徒刑的刑期延长,当然会增加一些司法成本。但是,长期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对其他犯罪分子也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如果犯罪分子的所有罪行都被处以有期徒刑,而且刑罚相加达到了100年,那么,法律可以规定在20年之内不得申请假释,这样就会促使一些犯罪分子减少自己的罪行,从而减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简而言之,在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法律空隙,只有实现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的有效对接,适当延长有期徒刑的期限,那么才能真正地惩治犯罪、预防犯罪、遏制犯罪、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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