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索“分手费”官司昨开庭

http://www.shxb.net [2007-3-13 11:10:55] 首席记者 温星 文/图
        女子丧失生育功能遭遗弃 前男友不再履行《分手协议》成被告


        一纸《分手协议》,让相爱并同居的情侣劳燕分飞,这背后,是女方完全丧失了生育功能。当男方终止了《分手协议》上达成的条款后,昔日的情侣对簿公堂。昨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被称为云南省首例“分手费”官司的特殊纠纷。“你毁了我的一生,还有没有一点良知?”法庭上,她含泪质问……丧
        
        失生育功能
        男友遗弃了她
    
        2001年6月,在昆的宣威人陈少强认识了比自己小5岁的杨睫。在短暂的相处后,他们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10月开始在大树营附近租房同居。2003年5月初,怀孕的杨睫被查出右卵巢内长了一个畸胎瘤,医院认为只能将卵巢一并切除。于是,在接连的几天中,杨睫连续接受了人流手术和肿瘤切除术。
    
        2004年2月,杨睫又患上了阴道炎,更严重的是,2005年的3月,再次住进医院的她又被确诊左卵巢里长了一个肿瘤,若不切除,将危及生命,但如果切除了这仅存的一个卵巢,她将再也不能生育,并丧失女性的许多生理功能。在经过内心苦苦的挣扎之后,杨睫选择了实施手术,那以后,她不得不长期服用雌性激素。
    
        杨睫的情况被陈少强的老母亲知道后,陈母再也没法接受这个儿媳妇,儿子是家里的独子,她绝不允许陈家“断后”。一向孝顺的陈少强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最终决定放弃与自己同居多年的女友。

        不再履行《分手协议》
        前女友将他送上法庭
    
        此时的杨睫,经专业部门鉴定,已经是一个达到了四级伤残的“废人”。对于她来说,最大的打击莫过于“丈夫”放弃她的决定。见“丈夫”心意已决,杨睫要求他支付自己7万元“分手费”。作为工薪阶层的陈少强没法一次性拿出这笔钱。后两人经协商,陈表示愿意以按揭的方式在某小区为杨睫购买一套房子,在以后的15年内,陈将陆续付清银行按揭款。
    
        2005年9月10日,两人就此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该协议写着:“从此以后,两人各走各路,互不干涉,杨睫的生老病死与陈少强无关。在15年中,陈少强若遇失业、事故死亡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可以不再支付房款,但有经济能力时一定要支付。陈少强不能以任何手段和理由,推卸对杨睫所做出的承诺。”
    
        这之后,陈少强按照协议,帮杨睫承担着每月700元左右的按揭款,直到2006年5月。
    
        2006年2月,陈少强结婚了,妻子对丈夫帮前女友买房的做法提出强烈抗议,再加上自己经济上比较紧张,陈少强便决定不再支付按揭款。
    
        “他怎么能单方面撕毁亲笔写下的《分手协议》呢?”2006年11月,杨睫一纸诉状递到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少强一次性支付余下的10万余元房款。之后不久,陈少强也向同一家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撤销当初那份《分手协议》,并判令前女友退还他已经支付的按揭款5210元。

        《分手协议》性质
        成为庭审争论焦点    

        昨日,在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上,这对昔日的情侣满含幽怨地怒目相向。 “你毁了我的一生,还有没有一点良知?”杨睫坐在原告席上,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用手指着陈少强发出质问。其称自己身体上的病痛都是发生在和陈少强同居的那几年,是陈摧残了她的身体。
    
        “事实不是这样的!”陈少强反驳称,杨睫之所以丧失了许多女性的生理功能,根本原因在于患上肿瘤切除了两个卵巢,与他们的同居岁月没有关系。而当初那份《分手协议》,自己是在杨的逼迫之下才写的。
    
        原告杨睫的代理律师陈平认为,杨睫之所以满身是病且丧失了生育能力,是因为他们俩在过性生活时不太注意“常识”……陈少强对此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他在分手时以“分手协议”的方式承诺为前女友按揭购房,是一种赔偿或补偿的行为。因此,这份《分手协议》是一个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我认为这是一个赠予行为,因为赔偿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而两位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显然不具有这种法定理由。”被告的代理律师李春光则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赠予标的物尚未交付前,赠予人可以撤销这种赠予。在本案中,赠予物是房款,要15年才能交付完,所以,这个赠予合同现在可以撤销。而且被告现在已有了正式的家庭,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不可能再去支付前女友的房款。”
    
        庭审结束后,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文中当事人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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