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老板“自曝内幕” 削价恶性竞争导致导游承担旅行社低价风险
本报连续报道的吉林导游伤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前日,一家旅行社的老总约见本报记者,讲述了个别旅行社内存在的内幕,希望能引起行管部门的重视。
削价恶性竞争
导游要交“人头费”
王万,目前是一家旅行社的老板。他说,削价竞争是部分旅行社竞争的主要手段。从2005年就开始的“昆明、大理、丽江六天行程(昆明只含石林一个景点)”,个别昆明旅行社只向外地组团社收团费270—300元/人,可是实际成本至少也要500元。个别旅行社真愿意这样做亏本生意?当然不是,而是有人给旅行社承担低价风险。
导游和司机是旅行社风险的“替罪羊”。个别导游为旅行社带团不但没有丝毫的带团补助费,而且还要给旅行社交回30元/人以上的“人头费”。“人头费”的交纳数目根据游客来自的地方而定。
有的导游接受购物店的返还款,这是因为,首先,个别旅行社从业人员文化层次参差不齐,其次,个别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已经降到了“良心”的底线。另外,从业渠道多,就业门槛太低。
行业协会有说法
发生纠纷可投诉
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长陶远说,的确有个别收“人头费”的旅行社。交管理费“内设部门”的旅行社也有个别,但这些“内设部门”都要和旅行社签订相应的合同,一旦他们出问题跑掉,有证的旅行社就必须承担责任。游客出游前,必须和旅行社签订合同、索要发票,双方在合同上的约定一定要明确,责权利要明晰,一旦发生行程或者服务纠纷,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针对吉林省雾凇旅行社总经理助理王立斌所说的“组团社和地接旅行社可以随意改变行程”,陶秘书长说:“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行程是旅游合同的一部分,不经游客同意,旅行社无权随意更改。”
昆明市导游协会秘书长李伟说,少数旅行社之间低价恶性竞争,收取人头费、推自费项目来盈利,而导游是这种恶性竞争的牺牲品,他们必须在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周旋,压力非常大。(文中王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