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股票在线咨询

知识产权纠纷案 昆首推“三审合一”

http://www.shxb.net [2007-4-25 9:38:26] 首席记者 温星

昆明中院昨发布“十大知识产权精品案例” 并公布该类案件审理的改革措施

        明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昆明市中院通报了一年来的十大知识产权精品案例。其中包括本报曾详细报道过的普洱茶著作侵权案、“云南红”商标侵权案等。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杜跃林同时公布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一项全新的改革措施:从本月开始,昆明中院对此类案件将实行“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即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

知识产权
是把双刃剑

 
        杜跃林介绍,去年一年,昆明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大概在120件左右,比去年增长10%左右。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涵盖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这说明市民的维权意识在增强。
   
        在提到知识产权这一人们早已不再陌生的字眼时,杜跃林用行家的眼光,进行了一番让记者们耳目一新的诠释。他说,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激励创新,同时又限制相关信息和知识的传播与随意利用,尤其是当知识产权被滥用时,将会严重限制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为此,树立健康和谐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们今后应当继续努力做好的工作。”

三审合一
应对知识产权案


        在很多人看来,刑事案件一般不会与知识产权案沾边,但这是个误区。杜跃林举了个例子,去年法院审理过一起刑事案件:昆明大益普洱茶造假案。被告人打着大益茶的牌子,制造、销售大量假冒的大益普洱茶。“这个案子中,被告人不仅要承担制假、售假的刑事责任,而且还侵犯了大益茶的专利权。因为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这块的诉讼无法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受害方要想再追究被告人的侵权责任就很麻烦。”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昆明中院近期推出了一项新举措——实行“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即建立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具体做法是: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如案件涉及到刑事或行政诉讼的,则分别请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与知识产权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中院推出的“三审合一”制,有利于执法统一,确保3种诉讼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评判。这项改革在全省来说是首创,对传统单一审判组织的改造和法官单一审判领域的拓展,其意义不可低估。


去年,《悠悠普洱茶》被判定剽窃《云南普洱茶》

部分精品知识产权案例点评

忽视私权 认识错误
闵学书诉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和昆明市滇池渔政监督管理处侵犯专利权案

 
        闵学书系云南省蒙自县人。1999年6月23日,他将自己发明的“湖泊水质富营养化的生态链治理法”申请了专利,2004年获得授权。在那之后不久,他发现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先后在滇池东风坝、老干鱼塘种植水生植物,在大清河入湖口建造“人工湿地”,滇池渔政监督管理处在滇池中投放大量食藻鱼苗。
 
        “滇管局和渔政处实施的这些治理滇池水体污染的行为,采用和我的专利技术相同的一些技术,但从未得到我的授权,也没有向我支付任何报酬。”2005年1月15日,认为自己遭受侵权的闵学书提出起诉,请求判令滇池管理局和渔政处立即停止对其专利权的侵犯,并向其赔理道歉。
   
        本案被告答辩认为,自己是组织开展滇池治污的行政机关,对滇池污染进行治理,是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经昆明中院审理查明,两被告上述治理滇池的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不同,不构成侵权,因此,驳回原告闵学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作为被告,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据此找准答辩的理由。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有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往往用类似于本案中被告的那种理由进行答辩,这其实是忽视知识产权作为私有权利,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只要未经权利人允许而使用了他人专利技术的都构成侵权,被告的这种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借鸡生蛋” 值得赞赏
 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公司诉余晓枝、麦科特集团电助动车公司专利侵权案

 
        2005年4月21日,北京新日电动车公司通过有偿转让的形式,取得了一项电动车的专利权。该专利技术用在电动自行车上,可以使电动自行车具有转换功能。该公司很快发现,由麦科特公司生产的两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上,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技术,便将该公司和销售商余晓枝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停止使用、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等内容的和解协议,原告在此基础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启示:本案原告不仅有“借鸡生蛋”的意识和本领,而且有及时有效地保护“生蛋母鸡”的行动和效果,值得大家借鉴。

职工发明 专利归谁?
昆明建雄伟工贸公司诉向天楫专利权属纠纷案

 
        被告向天楫系昆明建雄伟工贸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他发明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了专利(专利号为ZL03233157.6)。向天楫认为,该专利完全是自己个人的,而其所在单位则认为,这种发明创造行为其实是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因此,该专利也就属于公司所有。
 
        该公司提出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第一,专利归原告公司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该专利的权属变更手续;第二,该专利设计人署名为向天楫;第三,原告向被告支付专利发明奖金500元;第四,原告向被告支付1元专利实施使用奖金;第五,原告为被告报销申请该专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1580元。
 
        案件启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明确工作中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防患于未然,否则将会带来后患。

保全证据 锁定胜局
北大方正电子公司诉云南恒太彩艺制作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世纪RIP2.1软件的著作权人,该公司于2003年3月20日办理了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2004年,他们发现云南恒太公司在使用盗版软件,于是,于同年4月8日请盘龙区公证处的公证员以及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华分局的工作人员到该公司,对对方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提取证据,予以公证,并进行证据保全。   
 
        经昆明中院审理查明,云南恒太公司在公证当日进行商业使用的软件并非原告北大方正公司合法授权使用的软件,已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故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侵权损失6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原告在起诉之前对被告使用其软件的情况进行了解,在掌握了基本情况之后,通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锁定了胜诉的证据,很值得大家借鉴。

注册商标 非企业字号
柳文东、柳文君诉孙国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柳文东为“映地安”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为第44类,使用在美容院、理发店、按摩、修指甲、纹身服务上。经授权和有偿取得,柳文君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两兄弟一起合作,在昆明市青年路开了家“映地安”理发总店、在白马小区开了一家分店。
   
        2002年起,柳氏兄弟发现昆明市出现了很多冒牌理发店,这些店的店名都很接近“映地安”,叫“印弟安”。其中,名气比较大的是丹霞路上的“印弟安”理发店,其经营者是孙国平。于是,柳氏兄弟把孙国平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多万元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2年9月20日就将“印弟安”三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使用,并获得了工商登记,原告于2005年6月才获得注册商标,被告依法使用自己在先合法登记的企业字号,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这类问题目前在经济生活中时常发生,情况也复杂多样。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审查案件深层事实,并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作出公正判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