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于5月23日转载了一则广东某报关于汕头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与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康王”商标纠纷一案的报道,受到了读者的关注。
本报进一步调查后了解到,在这个判决背后,是一个长达4年的错综复杂的商标权纠纷,其间尽现中国品牌在成长过程中的艰辛与痛苦。为揭开昆明、汕头两“康王”商标纷争的真相,本报记者对两“康王”近几年的“战争”进行了调查。

“康王”商标纠纷经过
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为云南省第二大制药企业,“康王”是其核准使用于药品和化妆品等多类别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其拳头产品之一的“康王”发用洗剂于1997年上市,现已成为同品类中的明星产品,年销售将近2亿元。汕头公司有一枚核准使用于牙膏、香皂的“康王kanwan”商标。
2004年,汕头公司将核准注册于牙膏、香皂上的“康王kanwan”商标违反国家商标法的规定扩大使用范围用到洗发水上。
2004年6月该公司与成都某知名药企合作生产“康王”洗发产品。对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侵害了滇虹药业“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责令其作出赔偿。
之后,汕头公司又开始生产“美国康王日化研究中心(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监制”的“康王”洗发产品。
调查显示,“美国康王日化研究中心(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是两位自然人花了100港元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
随后,滇虹药业将汕头公司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中院经过调查,一审判决认定汕头公司侵犯了滇虹药业“康王”商标权,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标志的洗发产品,并赔偿滇虹药业损失50万元。
就在滇虹药业起诉汕头公司的过程中,汕头公司在广东省茂名中院也起诉滇虹药业,近日,茂名中院一审判决滇虹药业侵权。滇虹药业负责人表示茂名中院的判决与事实不符,将上诉至广东省高院予以纠正。
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
茂名中院一审判决出来后,广东某报进行了报道,本报也进行了转载。本来,这是一个未生效的判决,媒体予以关注本也无可厚非,而奇怪的是,滇虹药业在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几乎在同时收到了这些报道。对此,滇虹负责人指出,该报道中说滇虹药业无第三类“康王”注册商标,事实上滇虹的第三类“康王”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5年4月6日,“我们欢迎消费者随时来查证注册证明,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去查。”
记者随后通过权威资料证实,滇虹药业拥有注册于第三类、第五类、第十类、第二十一类、第三十类、第三十二类、第三十五类及第四十四类等多类别计11枚“康王”商标,并注册了“滇虹康王”等一系列“康王”相关商标。目前滇虹“康王”商标是“云南省著名商标”,并且是云南六个“驰名商标”之一。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事件,但又是一个容易看清的事实。”滇虹负责人指出,如配图两家企业的产品宣传海报所示,滇虹药业产品海报上突出标注的“滇虹康王”商标右上角清晰标示有注册标志■,而汕头公司产品海报上的“康王kanwan”商标并无注册标志■,这是用于终端宣传的产品海报,若是正大光明地使用商标,这个■不可或缺,孰真孰假不难判断。
本报调查发现,5月23日本报转载广州报纸的报道后,滇虹药业在全国的很多经销商几乎在同时都收到了本报的复印件,对此,本报声明,本报的报道只是一个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是此案的终审判决,希望消费者擦亮眼睛,相信不久,真相就会大白于天下。
另,本报在转载广州某报报道的过程中,未尽严格审查之责,致使部分细节有失实之处,特向滇虹药业及读者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