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分手费”女方没要到
http://www.shxb.net [2007-6-19 9:25:02] 本报记者 张翔
云南首例“分手费”官司近日开庭审理,《分手协议》是否有效成庭审焦点,最终——
曾同居多年的昔日情侣在法庭上怒目相向,围绕那份双方共同拟订的《分手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展开激烈的辩论。近日,盘龙法院对这起云南首例“分手费”官司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杨睫的诉讼请求,也驳回被告陈少强要求返还已赠款的反诉请求。 据了解,原告杨睫在患病不能生育的情况下,被同居多年的“丈夫”陈少强抛弃,分手后双方共同拟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由陈少强按揭为原告杨睫购买一套住房。可陈少强在与别人结婚后便决定不再支付房款,为此,杨睫将陈少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一次性支付10万余元的房款。与此同时,被告陈少强也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付的房款5210元。 对于该《分手协议》的性质,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的身体损害与被告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原告认为该协议为补偿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从双方所签订协议的内容上看,协议中被告仅有为原告支付房款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协议在本质上属于赠予合同。对于该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赠予协议,法院认为,不可撤销的赠予合同是具有救灾、扶贫或社会公益或道德性质的合同,此类赠予合同,在赠予人不交付赠予财产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支付。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协议具有上述性质,因此原告认为该协议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予合同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告也无权要求被告交付未赠予财产。 而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已付房款事实认定为被告已赠予原告,且原告也以实际行为表示接受,对已赠的5210元被告也无权要求原告返还。
□ 《云南首例“分手费”官司》追踪>>>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