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9日在香港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简称CEPA补充协议四),内地对香港的开放进一步扩大。该协议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四。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副主任陈佐洱、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副主任郭莉出席了签署仪式。
CEPA补充协议四有三个特点:
一是开放领域更多:新增了摄影、体育、环境等11个领域的开放内容,加上以往已经开放的27个领域,目前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已达38个。
二是开放程度更高:在医疗、保险、银行、证券、旅游、个体工商户等原有17个领域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香港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市场的准入条件。加上之前已经采取的152项开放措施,目前CEPA共包括192项开放措施,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三是开放模式更多样:在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会展、文娱领域允许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服务,这为香港服务业进一步发挥优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在香港业界比较关注的领域,CEPA补充协议四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措施。
在医疗领域,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降低投资总额要求,特别是对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医生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实行国民待遇。
在银行领域,将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由不低于100亿美元降至不低于60亿美元。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等。
在旅游领域,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分别由12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降至不低于800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并将经营赴港澳境外游试点业务由广东省扩大到泛珠三角其他8个省区。
在会展领域,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 新闻背景
CEPA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内容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便利化三个方面。
CEPA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2004年10月27日、2005年10月18日和2006年6月27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又分别签署了三个补充协议,内地将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并加强与香港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