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规定单位不得拒录乙肝携带者http://www.shxb.net [2007-7-14 10:56:30] 新华社
昨日,作客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并与网友实时交谈的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表示,已经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正在修改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中专门的一章,也准备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的规定。“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在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
刘丹华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日前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部的《意见》)说明“政府非常重视,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态度也是非常坚决的,正在积极采取措施”。 两部的意见明确了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的从事的工作,其他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招用工的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刘丹华还指出,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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