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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执行费”隐喻权力自肥

http://www.shxb.net [2007-8-15 9:46:06] 邓海建

 

        邓海建 山西长治中院购买6辆汽车要求被诉方付费。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纠纷,被山西省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判决后,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向杰昌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费。(8月14日《东南快报》)
 
        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天价执行费”终于为被长期误读的、不敢打官司的老百姓的“法制意识”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注脚。不是不敢,有时简直就是打不起。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有一句名言经常出现在司法考试中:“文本一旦产生,作者就死了。”无非强调只有文本内容的解释,才能使立法旨意的追求实现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往往因为法是借由国家强制力量推行的,因此法的刚性与相对公正性都淋漓尽致地体现在体制的固定性、执行的固定性上。那么,我们不妨看看这170万的“天价执行费”是如何悖逆这种“固定性”的吧——当事法院的李局长反问被诉方老陈:“你还想查我们法院的账?”反复强调“你们公司要我们法院办的事情还多着呢”;李局长表示,如果杰昌公司配合,执行费可以降到100万……这里透露的信息无非如下几点:一是法院“执行费”是不许埋单的公民过问的,完全自由裁量;二是法院明确宣告当事人“不听国务院的,只听法院的”,公法已然沦为部门利益之器;三是以纳税人享受的司法服务为要挟,完全颠倒了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执行费”竟然可以像菜市场一样讨价还价,游戏了法之
严肃公正。

         在如此强盗般的司法逻辑面前,“人民法院”的这个执行费和黑社会收的保护费有何差异?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关于申请执行费用标准,执行金额超过50万的部分,按0.1%交纳。据此折算,杰昌公司应承担二审一期部分房屋3800平方米案件的执行费也仅有1万多而已,而法院狮子大开口了100倍还不止的“执行费”——这份胆量和气魄让我们非常怀疑:此前入库的“执行费”能否一应地经得起程序正义的考问?
 
        按照国情而言,我们的财政尚不能支付“免费打官司”的司法成本。公力救济机关为解决争端的确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为平衡收支,法院收取诸如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系列相关费用也情有可原。但如果公力救济费用过高,最坏的危险便是诱导、逼迫公民放弃公力救济而转投私力救济,结果恰如《圣经·马太福音》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执行费”异化为“乱收费”的背后,隐喻着一种监督乏力下的权力自肥,而任何权力的失范都比不上司法权利寻租更坏、更值得我们警惕。司法公正,不仅袒露着一个社会的良心,更表征着和谐社会的底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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