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起诉”应有严格标准http://www.shxb.net [2007-8-16 10:00:15] 瀚海风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等标准。规定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为生活所迫的犯罪嫌疑人可免于起诉。
应该说,最高检出台的这个“标准”的基本用意是好的,其本意是通过法律的宽严相济,让一些危害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在轻微的惩处措施中,充分感悟到法律志在治病救人的根本目的。 但最高检的这个“标准”虽然用意不错,却在网上引起了强烈的争议,不少人担心,由于如此宽松的“标准”出台,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会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人们也担心,如此一个说紧可紧说松可松的政策,会导致执行人有机可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从而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性。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因为虽然最高检的“标准”的确对五种情形不起诉予以了清晰的界定,但具体实施时,却依然会有许多制度上的漏洞,让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可乘虚而入。比如说,最简单的一个疑问是,何为“生活无着”?就是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对“生活无着”的理解,在不同的地区,其标准可能存在着相当的差异,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理解“生活无着”就有着严重的认识分歧,该如何统一这一认识不一的理解,显然需要最高检予以再度的明确认定。再比如,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列入到可依法不起诉的五种情形之中,同样也存有争议。事实上,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老年人的犯罪数量并不少见,其产生的危害也不可谓不大,有了这样的规定,则意味着可以让那些有着背景的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逃脱应有的惩罚,从而最终影响到司法判决的公正。 显然,在细节上的模糊,为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提供了巨大的发挥空间,而在可判与可不判的边缘地带,向左或是向右的差别,可能是影响非常大的,这时,相关的执法者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进行裁定,同样引人关注。若是依照现行的标准,那么可能会是模棱两可的。 所以,最高检虽然出于好意出台了这一“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制定更为细化的补充规定,这样的跟进显然是有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从最高检在“标准”中规定“对不起诉案件需要公开审查”来看,其实最高检也是非常担心在此过程中容易导致判决走形与产生猫腻的。制定更为细化的标准与制度,同时加强必须的监督机制,以保障依法不起诉时的准确与公正,这样的跟进,显然是不可或缺的。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生活新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因版权问题需与本报联系,请致电:0871-3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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