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40余天 多数州市贯彻效果不理想
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45天后,我省的这部地方性法规再次成为公众焦点。许多老年人认为,《条例》没有得到落实,企业、单位私自设置附加条件,致使老年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老年人:持证不能进公园

昨日,来自玉溪的普大妈和家人一起到昆明某公园游玩,当80岁的普大妈手持老年人优待证入园时,却被工作人员拦住。工作人员表示,只有70岁以上(包括70岁)的老年人才允许免费入园,而且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假如不满70岁,则必须购买半票。由于出门时没带身份证,普大妈不得不花50元钱购买了半票。尽管如此,但普大妈仍然十分气愤:“老年人享受合法权益怎么还需要条件?”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在更多的地方,《条例》的规定也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比如老年人上公共厕所,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厕,但目前昆明仍然有许多公厕没有按照《条例》规定给予老年人优待。
老龄委:《条例》执行遇阻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调研处处长陈荣生表示,《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遇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单位、部门和企业人为设置一些附加条件,致使老年人权益受到了损害。“前段时间吵得沸沸扬扬的公交车爱心卡问题就属于企业人为设置附加条件。”陈荣生说,公交公司办卡收押金、保险费都是和《条例》相违背的。“《条例》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因此全省老年人都应当享受同样的权益,如果州市老年人办不了卡,是否说明州市老年人就不能在昆明免费乘坐公交车了呢?显然不是这样的。”陈荣生说。单位、部门或企业在《条例》之外加设附加条件,直接的后果是导致《条例》执行遇阻,从而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多数州市执行《条例》打折扣
《条例》所规定的优待项目在全省各地执行的情况如何?近日,记者对部分州市的《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
丽江:正在研究还未确定,政府、老龄委、旅游局、公交公司将进一步协商执行《条例》;
保山:旅游景点可免费进入,公交车尚未执行免费,如厕私人承包的不免费;
玉溪:仍在执行旧《条例》,新《条例》正在协调执行;
大理:65周岁以上老人享受旧《条例》优待政策,新《条例》正在协调执行;
曲靖:公交车免费正等待政府与公交公司协商执行,其余条款已全部执行;
版纳:大部分已执行,公交车免费正在协调中;
临沧:公交车免费尚未执行,80岁以上享受保健津贴正在落实中,其余全部执行;
文山:全部已贯彻执行;
德宏:除公交车外,其余已执行;
楚雄:除公交车外,其余已执行。
“《条例》实施应加强宣传与监督”
“《条例》不能很好贯彻落实的一个原因是政府没有协调好,另一个原因是各地方的服务机构没有领会《条例》内容及《条例》精神,擅自设置条件为难老年人,与《条例》规定的内容背道而驰,没有让老年人真正享有权利,没有体现老有所享的原则。”参与修订新《条例》的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显达说,诸如有的公园所设定的“60周岁至70周岁买半票,70周岁以上免票”的规定是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尚显达建议立法部门在实施细则上进一步立法,使《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而云南省老龄委宣传调研处处长陈荣生则表示,要促进新《条例》尽快落实,一要靠宣传,二要靠监督。目前,云南省老龄委已经派出4个工作队,分别到各个州市对新《条例》进行宣传,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执行。